深圳特区报:对挪用保障房资金处理不能轻描淡写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对河北、内蒙古、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包括各省会城市、直辖市中心城区在内的66个市县,审计发现,11个单位已将截留、挪用的26.51亿元归还原渠道。
此次专项审计,面比较大,点比较多,反映的情况比较全面。从总体上看,各地在保障房建设方面是比较好的,但也有一些老问题重复发生,比如截留、挪用保障房资金这一恶劣行为。审计署的措辞比较温和,“11个单位已将截留、挪用的26.51亿元归还原渠道”,给这一恶劣的行为续了一个光明的尾巴。但实质是,本就捉襟见肘的保障房资金,还是被一些地方政府给截留和挪用了。虽然最终归还了,但难改挪用这个性质。在刑法上,有挪用公款罪,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不管有没有归还,都可以定罪。那么,挪用截留保障房这一惠民工程的专项资金,该如何定性呢?即便不能以刑罪诉之,恐怕也不能像审计署这样嘴上说说、轻描淡写了事吧。
国家对保障房建设非常重视,为此,除了一些政策性优惠之外,还有专项配套资金。此前,就多次发生过一些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联手套现,剐保障房配套资金这个“唐僧肉”的现象。
显然,一些地方政府对截挪保障房专项资金不当回事。认为只要最终能够归还,就问题不大,反正没有流失就行,用到哪里不是用?这是缺乏政治责任心的表现。保障房是惠民工程,有多少人眼巴巴地等着安居房,本来资金缺口就不小,再加上被截挪,那保障房的建设进度肯定要受影响。这样做,就是与民争利,甚至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除此以外,对保障房的专项资金监管还有很大的漏洞。对保障房资金来说,截挪的往往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与地方有紧密利益关联的开发商。对于那些地方政府来说,指望他们监管,显然缺乏动力,只能在强化制度的严肃性、堵塞监管漏洞方面着手。这就包括信息公开方面,加大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管的资源和力量。
不能忽视的是,现在对截挪保障房专项资金的责任人缺乏必要的制裁。正因为没有处罚,不能形成威慑,才导致在客观上对这种行为形成宽纵。因此,必须明确截挪专项资金的行为是严重违纪甚至是违法的,并进而加大处罚力度,让截挪的人得不偿失,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或许才可杜绝这一与民争利的恶劣行为。(■ 肖余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