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被撞伤5岁男童成被告 监护人赔偿5000元
2012年07月20日 01:4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2岁女童丽丽在广场上被5岁的小磊骑自行车撞伤,家长代丽丽起诉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小磊的监护人赔偿丽丽各项损失5000余元。
丽丽的家长说,2011年6月28日晚7点多,丽丽的爷爷奶奶带着两岁的孙女在小区的步行广场正常散步,当时广场上休闲的人很多,而被告小磊和另外的小朋友却骑车在广场上追逐竞驶,在人群中争速穿梭,就在丽丽的爷爷奶奶转身的一瞬间,还未来得及反应,小磊骑车失控将站在原地的丽丽撞倒。事件发生后,小磊父母将丽丽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骨折。丽丽将小磊起诉到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赔偿责任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危险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双方家长均应加强保护。小磊在骑车玩耍过程中致丽丽受伤,对此损害后果,小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丽丽受伤也与其家长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监护责任有关,可以适当减轻小磊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小磊应付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酌情确定为70%。最终判决小磊的监护人赔偿丽丽各项损失5000余元。(记者王秋实)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