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流浪乞讨管理 从严管变宽容未完全解决难题(2)
分类管理的举措,目前正逐渐被一些地方政府运用。2011年,深圳市民政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流浪乞讨人员分为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违法流浪乞讨人员,并对上述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无独有偶。今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决定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分级救助,认真甄别,因人施救:对查不到户籍地的,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置;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引导。
治理职业乞讨:
劝导还是打击
在流浪乞讨人员中,有一类特殊人群,他们流浪乞讨的原因并非是生活无着,而是以流浪乞讨为职业,希望不劳而获,得到一定的收入。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未对此类人群的救助管理作出规定。
“劝导不听、警告不怕、护送不走”,这是广州市花都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对白云机场航站楼职业乞讨人员的总结。“真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已经被救助管理站接走了。现在在西单流浪乞讨的人,基本上都是骗子。据了解,他们有时一天能赚一两千。”在北京西单商业区工作的城管协管员安某说。
“对操纵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是社会的共识,法律法规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李迎生说,但是对于当前存在的职业乞讨现象,因为缺乏法律规范,救助管理站往往只能劝服教育。
“从实际情况看,劝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同时,在职业乞讨中,存在着不听劝阻现象,影响社会秩序;强讨恶要、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劳而获的职业乞讨行为也不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李迎生认为,关于职业乞讨的管理,除了劝服教育,更要有刚性的法律规范。
为此,各地也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制度。如福建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加强治安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对6种非正常乞讨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同时,有学者建议,对职业乞讨中有伤风化、欺诈性、冒犯性、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可能造成明显危险等五种不良行为,除通过立法完善行政处罚措施外,还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明确制止、劝离、强制带离、强制学习等行政强制措施加以约束管理。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职业乞讨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和对贫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不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采取强制保护措施,避免其沦落街头,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王振耀还呼吁,在压缩职业乞讨空间的同时,完善救助体制,提高救助水平,让更多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接受救助。为此,应该鼓励民间公益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的行列中来,发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延伸社会救助工作的触角,让救助工作更加人性化、精细化。
链 接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摘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徐 隽 倪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