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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2)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8月06日 07:2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已两次参加预算法修正案座谈会。据其介绍,与会专家学者讨论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地方政府该不该有发债权?

  对于地方政府发债权,去年一审稿曾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但二审稿调整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对此,叶青提出,地方财政还是应该有相对独立性,比如在严格限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条件地赋予地方政府发债等财政权,地方政府在保证风险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发行地方债务。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研究室巡视员王连洲表示,按一般的社会治理原则,赋予地方政府多少事权,就应该同时赋予多少财权。从这一点而言,地方政府应该有包括债务融资在内的财政调节权。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条件是我国的吏治制度,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期限多为几年时间,他们为了要政绩,如果给予地方政府发债权,可能会给下一届政府留下难以弥补的债务“窟窿”,造成政务困难。因此发债权暂且堵死为宜,这样可能利大于弊。

  人大如何加强对预算监督?

  叶青表示,参加座谈的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管好政府钱袋子,最重要的就是监督体系。因此在二审稿基础上,还是应该从立法层面加大预算监督,特别是人大监督,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王连洲指出,不论是现行《预算法》还是修正案,都没有提及一个重要内容——“人大不批准预算怎么办”。“在美国,如果议会不批准预算,那么政府连工资都发不出来。所以,立法还是应该对‘人大不批准预算’做出规定。这样,人大监督才会落到实处。”

  预算公开如何法制化?

  叶青表示,现行《预算法》并没有对预算公开做出规定,但修正案明确规定,经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规定了负责公开的责任部门。而且,最近两年,政府“三公公开”和行政经费公开的力度也明显加大。

  但是,我国财政支出预算体系分为“类”、“款”、“项”、“目”四个级别,目前公开的程度只到了“款”这一级别。此前,审计署等部门也表示,各政府部门对“三公经费”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哪些开支应该列为“三公经费”、记入行政经费,立法应该明确。同时,明确预算公开的具体层级和内容,比如要求公开到“项”和“目”,如此才能达到预算监督的目的,清晰呈现出政府开支账单。(记者 王姝)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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