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4)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新规定
(2012年6月26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政府发债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预算管理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种类
修正案草案新增第4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相互衔接。”
公开范围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转移支付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
考虑到近些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明确从严规范地方债务,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据新华社电)
预算法修改历程
1995年
预算法开始施行
预算法施行,但未对预算公开作出规定。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从每年审计查出的问题看,预算的公开度、透明度还不够大。
2007年
政府应公开预决算
2007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政府公开预算和决算报告信息。2010年我国首次推进部门预算公开。
2011年11月
国务院原则通过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认为,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2011年12月
修正案草案一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2年6月
修正案草案二审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二审稿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