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8年犯案坐牢7年 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中新网西安8月6日电(记者冽玮 通讯员程晓杰 赵艳华)8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蓬故意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处武蓬死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
据了解,2003年,武蓬因强奸一名四川籍女性被判刑四年,后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1年因一件小事追砍一对四川籍夫妇,后伤害无辜劝架四川籍老人致其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1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武蓬酒后在其居住地一墙边小便,途经此处的梁某夫妇制止武蓬不文明行为时,武蓬听到梁某夫妇为四川口音,便对其辱骂并拳打脚踢,说打的就是四川人,后持砖块将梁头部砸伤,两人厮打到小区外,被门卫等人劝开,梁某便同妻子一起前往附近医院包扎伤口。武蓬仍不罢休,返回家中取出一把砍刀,准备再次报复梁某,追到小区外马路上,恰逢四川人陈某散步路经此处,武蓬以陈某阻拦其为由,持刀猛砍陈某近十刀。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死亡系外伤性失血性休克所致。
2011年11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免于刑事赔偿。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蓬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武蓬无故殴打他人,且持刀肆意行凶杀害无辜,危害后果及罪刑极其严重,且又系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从严惩处。其在故意伤害犯罪刑满释放后不足四个月后重新犯罪,持刀寻衅滋事,伤及无辜,构成累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