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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股长发“死人财” 5年侵吞67万元养老金

2012年08月07日 10:2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云南华宁社保股长发“死人财”

  80后小股长5年侵吞67万元养老金

  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相互监督、配合机制,3人工作1人办,集调查人员、统计人员与信息记录人员为一身,导致其个人权力集中,权限过大

  1981年出生,本科学历,26岁就被任命为云南省华宁县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股股长;夫妻二人均系国家公务员,只要努力工作,原本可以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李生龙并不知足。

  利用负责异地生存认证和审核发放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工作的职务之便,李生龙在获悉本县9名退休人员的死亡信息后,隐瞒9人的死亡信息,采取伪造居民身份证信息,篡改原工资发放数据的方式,从2007年5月至今的近5年间,骗领、侵吞国家社保资金67万余元。

  华宁县人民法院近日以被告人李生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该案系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小、学历最高的贪污案件。

  年龄最小学历最高的贪污案

  李生龙毕业于湖南株洲工学院。由于出生农民家庭,家境贫寒,李生龙从小就梦想着能住上宽敞明亮的房子。2004年,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李生龙进入华宁县社会保险局工作。因工作勤奋、表现良好,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好评,2007年被任命为企业养老保险股股长。但李生龙并不知足,总觉得自己比别人落后很多,想快一点住好房、开好车,缩短与别人的差距,让自己和家人尽快过上好日子。

  在工作中,李生龙发现养老金发放存在漏洞。有些离退休人员本已死亡,但其家属仍领着退休金,也存在以他人名义冒领退休金等情况。从工作职责上讲,李生龙应该将上述情况逐级上报反映,揭露不法获取保险的相关人员,可他偏偏随了“大流”,变成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套保的一员。

  仅靠拿工资何时才能实现理想中的房子、车子?为此,李生龙动起了国家社保资金的歪脑筋。

  科技手段使被保对象“起死回生

  2007年5月,华宁县社保局对在华宁县退休但居住在县外的人员进行异地生存认证,要求退休人员把生存认证表、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社保局,以核实真实信息,确保国家社保资金的准确发放。

  李生龙利用负责异地生存认证和审核发放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获悉适文富、杨绍群等9名退休人员的死亡信息后,隐瞒了该9人的死亡信息,在该9名退休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基础上修改成李家昌、杨连英等9人虚假身份信息,利用9份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到建设银行华宁县分行开设了9个账户。

  之后,李生龙以系统操作员的身份进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将适文富、杨绍群等9人的真实信息修改成其制作的9份虚假身份信息,冒领国家社保资金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李生龙篡改的9名退休人员的死亡信息,系其从全县1000多名企业离退休人员中随机选取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因此,从2007年4月开始作案至今,持续了将近5年的时间。

  内心备受煎熬主动投案自首

  李生龙作案后,内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时刻担心罪行暴露。其在得知审计部门要对华宁县社保资金进行全面审计时,日夜寝食难安,既担心家人发现后谴责,连累到家人,又担心自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得知检察机关加大对涉及侵犯民生案件的打击力度后,曾一度产生过轻生的念头。最后,李生龙主动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3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生龙刑事拘留,12日依法逮捕。

  李生龙投案自首后,在其自首材料中对犯罪动机的产生、作案手段、经过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都作了详细的记录。作案过程中使用的相关凭证都保存完整。这些材料成为了指控其犯罪的有力证据。

  6月7日,华宁县检察提起公诉的县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股原股长李生龙贪污案在华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基础上,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警示意义及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4个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经华宁县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生龙利用担任华宁县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在管理、审核、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过程中,采取篡改已死亡的9名退休人员身份信息的方式,骗取国家社保资金共计人民币678953.1元。

  因其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县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三人工作一人担导致权限过大

  李生龙从2004年参加工作,就一直在华宁县社会保险局企业养老保险股工作。2006年,由于工作关系,原来同股室的两名同事被调整到其他股室工作,使其既是股室的唯一人员也是负责人,全盘负责起了企业养老保险股的工作。加之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相互监督、配合机制,3人工作1人办,集调查人员、统计人员与信息记录人员为一身,导致其个人权力集中,权限过大。

  此外,华宁县社会保险局对异地生存认证调查工作不到位,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深入到退休人员的居住地进行核实,仅根据是否收到调查认证表来认定退休人员是否死亡,死亡信息资料也不完整,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在审核、发放退休金时,单位领导把关不严,对离退休人员的信息没有认真进行审查确认,让经办人有了“可乘之机”。

  李生龙以其制作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到建设银行华宁县支行开设账户,该行没有对其提供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是否与开户人是同一个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把关,仅依据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帮申请人开设银行账户,让被告人李生龙钻了“空子”。

  链接

  身为会计的康晓华被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1996年至2008年1月期间,康晓华在平定县畜牧局(原平定县畜牧中心)当会计。在负责办理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过程中,她明知贡怀籽、王有科已经死亡,却于2003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在报县人事局审批并向县养老保险中心申请领取乡镇畜牧中心站退休人员的工资报表中,多次将贡怀籽、王有科二人的名字虚列其中,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74027.10元,全部据为己有。

  说“法”

  加强管理和内控是安全发放前提

  作为“养命钱”的养老金被人冒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体系如何能让公众放心?该案的发生,主观上是由于李生龙贪欲膨胀、意志薄弱、心存侥幸。但是,社保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漏洞;银行对开设账户的人员身份信息审核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冒领养老金处罚不力,给其走上犯罪道路提供了诸多的便利。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内控建设,是养老金能够安全发放的前提。(记者刘百军 通讯员黄占啊常雯)

【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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