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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处长性侵男童案受害者暂为3人 律师称最多判5年(3)

2012年08月08日 08: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李军印象

  今年6月初,记者与李军有一面之缘。他所在的单位办公室设在办公楼12楼,记者前去采访广州放宽社会组织登记,该单位一名副局长介绍记者与李军认识。当时,李军穿着一身黑衣,衬衣及西裤都是黑色的,正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

  与记者交换名片时,李军坐在办公椅上,左手将名片递给记者,没有任何客套。其间,李军的办公电话响起,他接听时,声音较响亮,使用了较粗鄙的语言。

  案发经过

  2011年年底

  兴仔收到发自李军的一个漂流瓶,李军在漂流瓶中称,“找一个广州市内13岁以下的男孩做弟弟,我是一个变态……”

  2012年初

  兴仔与李军见面。李军购买一台约2万元电脑,方便兴仔玩“地下城勇士”游戏,约半年时间内,李军与兴仔发生6次性关系。事后,李军分6次共给了兴仔1200元。

  4月

  兴仔成绩下滑,由平均分80余分下滑到30余分。这引起兴仔父亲的注意。

  6月

  兴仔父亲发现兴仔QQ中的漂流瓶和未删除的部分“污言秽语”,此后新注册QQ联系李军,安排女性朋友扮未成年男性声音与其通话。

  6月9日

  兴仔父亲约李军在陈家祠见面,其间多次通电话认人。兴仔父亲谎称有事,李军离开,兴仔父亲跟踪李军进入西门口广场一住宅后报警。

  歌星红豆猥亵男童

  获刑三年半和四年

  歌星红豆因犯猥亵儿童罪曾于2002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4年5月20日被假释。可一次牢狱生涯并没有让红豆悔过,2009年红豆又因猥亵男童被河北警方网上追逃。

  2011年6月14日,红豆又被抓获,当时还有两名男孩与红豆在一起,最终红豆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认为,红豆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本报热评

  保护男孩

    这年头,“怪叔叔”比较多,比如说李军,性侵多名男童。据说,他的电脑通讯录里有160名13岁以下男童联系人,想想都令人后怕。

  谁会想到一个衣冠楚楚的人,扒去其光鲜的外表后,骨子里却是性变态。在QQ漂流瓶上,李军发布信息称:“我想要广州15岁以下的男孩做弟弟。我可是变态哦……”而且还露骨地表示要和这些“小正太”、“小受受”谈性、搞基等。当一个人变态到如此地步,真是什么话都说得出来,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值得警惕的是,此案暴露出了男孩子性教育的缺乏不容忽视。有受害者甚至表现出了对李军的情感依恋,家长也很担心孩子未来的性取向受到扭曲,这些都对男孩子的性教育提出了挑战。有人说,当下很多男孩子性知识的取得来自日本成人片,听起来像是玩笑,但实际上却表明了男孩子性教育相当缺乏。尽快补上这一课,也是保护好男孩子的关键所在。

  当然,保护男孩不受性侵,家长的监护责任同样重要。不过更深层而言,如何为保护男童不受性侵构筑法律防护之网,严惩那些把魔爪伸向男童的“怪叔叔”,显然必不可少。这些被性侵犯的男童,没有正确的明辨是非能力,因而,哪怕他们主观上愿意用自己的身体来交换“怪叔叔”的金钱、财物,也无法否认李军性侵行为的事实;而且根据国际惯例,对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律严厉打击,这是法律的底线所在。

  说起来,这些发生在男童身上的性侵行为,和发生在女童身上的强奸罪是同质的,换句话说,只要和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的,都应该视为强奸罪。然而遗憾的是,针对这种强奸男童的行为,我们的法律却无法作出精确的打击。因为《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把受害人限定为女性,并没有涵括男性,男性若被强奸该如何定罪,成了法律的一大漏洞。

  由于《刑法》明确把强奸男童的情形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以强奸罪起诉李军显然找不到法律依据。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的名义?在量刑上就会轻了很多。像知名歌手红豆,多次性侵男童,最后却只能以猥亵男童罪判刑,即便是“二进宫”,也只判了4年。因而,猥亵儿童罪对男童的保护,远远比不上强奸罪对女童的保护,两种同质的“强奸”行为,在法律保护方面差异如此巨大,让人不解。

  眼下,法律界正在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而争论不休。就保护幼女而言,对性侵幼女者再怎么严惩都不为过。但与此同时,性侵幼男也不能成为法律盲区。很多国家都将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同样对待,我们的法律在这一点上也应早日与国际接轨。(记者章程、伍君仪、黄茜、曾卫康、谭秋明、陆建銮、徐静 实习生吴才林 评论 子在渊)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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