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称中介组织参与洗钱成腐败灰色通道
近年来,中介腐败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一全新的腐败形式较为隐蔽,几年前尚处于学界的研究范畴,但现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越来越多。
自2009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查办此类案件4件4人。其中,大案1件1人,全部立案、起诉、作出有罪判决。在这些案件中,两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桂林市查处的涉案中介组织的性质和类型为代理性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涉案领域为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领域。
中介组织犯罪隐蔽性强
所谓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受政府的委托成立,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鉴定、公证等功能,实施社会性、技术性、执行性、服务性行为的机构或社会组织。
这种中介组织,不仅仅是指市场中介机构,还包括所有介于政府、企业、个人之间,并起着为社会管理提供服务、沟通、监督作用的社会组织。
对于中介腐败的特点,办案检察官说,首先是社会危害性大。
以桂林秀峰检察院反贪局2009年查办的黄某受贿案为例,黄某系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国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从事二手房交易的初审工作。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二手房买卖过户交易的当事人逃避交纳地税款,违规完成过户手续,收受当事人贿赂,涉嫌受贿犯罪。黄某共收受贿赂52000元。
其次是隐蔽性强。中介组织容易成为交易双方共同寻租的对象,中介业务的专业性,中介人员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加之此类犯罪表面上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不具有直观性等特点,使得中介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以桂林检察机关办理的梁某受贿案为例,梁某系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从事二手房交易的初审工作。在工作中帮助二手房买卖过户交易的当事人逃避交纳地税款,违规完成过户手续,收受当事人贿赂。
“中介腐败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发现难、查处难,特别是侦破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办案检察官说。
价值观扭曲是犯罪首因
办案检察官还向记者分析了中介组织涉及腐败犯罪的原因。
“首先,一大原因就是相关中介机构对员工的廉政教育、普法教育不够,部分人员法治观念淡漠,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办案检察官说。
被桂林检察机关查处的桂林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部原主任周某,在代理业务中与投标人勾结搞围标,向评标评委行贿,2010年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周某贪腐的原因之一就是单位长期不开展相关法制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价值观扭曲,法制意识淡薄。
办案检察官还认为,招投标代理业务活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不到位,对招投标代理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违法违规代理行为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政府招标站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力,是导致招投标系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此外,有关领导对中介组织系统内职务犯罪问题多发、易发环节不够重视,也是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一。
“不少中介组织存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给此类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办案检察官说,对于中介组织的腐败现象和腐败行为,现有的查处力度还不够强。
据检察官介绍,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与中介机构没有彻底脱钩,很多中介机构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官办中介代替政府机关收取不能收的费用,甚至直接参与行贿、洗钱,成了腐败的灰色通道。
对于较为新型的中介腐败现象,办案检察官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要把职务犯罪预防的范围和触角扩大延伸到相关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查办周某案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周某所在单位员工普遍觉得周某这种行为不是行贿犯罪,只是行业潜规则。这反映了该行业部分员工法制意识淡薄。因此,我们不能就案办案,要及时向发案单位及其他易发案行业部门提出相应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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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中介组织腐败犯罪,需要积极协助有关中介组织建立健全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促进行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同时,要加强教育、管理、监督、惩处,教育、管理、监督是积极预防和扼制中介组织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而惩处则是特别重要的特殊预防措施。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通讯员蔡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