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家:日本称钓鱼岛是其领土不符合国际法
8月15日,中国人登上钓鱼岛。今天,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梁云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海岛争端解决的原则主要有三:先占原则、时效原则、有效统治。
无论适用哪种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的领土主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翰灵说,这一点有充分的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
钓鱼岛不是无主地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表示,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5种:占领(先占),添附,割让,征服和时效。“最主要的首先是先占原则,但是这个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地。”
那么,钓鱼岛是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
中国人民大学东亚研究中心主任黄大慧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公认的史实。”此后数百年间,明清两朝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在被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
早在1373年前后,我国渔民发现了钓鱼岛并对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从那时起,钓鱼岛就属于中国版图。永乐年间(公元1403至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于1884年发现钓鱼岛要早400多年。
“1893年,慈禧太后将钓鱼岛等3个岛屿赏赐给她的臣民盛宣怀。这是中国的官方行为,它有力地证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王翰灵说。
王翰灵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一些著名的日本学者也认为,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日本学者村田忠禧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钓鱼岛属于中国。“所谓的‘无主地论’是不成立的。”他说:“作为历史事实,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日本在1895年占有了这些地方,是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进行的趁火打劫,决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
王江雨认为,除了有充分的历史文件和证据表明钓鱼岛属于中国之外,日本也不能满足先占原则所要求的无主地确认、占领宣告、占领行动和实效管辖等法定条件。
外交抗议的法律意义在于“阻却”时效占领行为
除了先占原则,“时效占有”也是获得领土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据王江雨介绍,时效取得需要满足4个条件。第一,占领国政府以行使主权的行使占有领土;第二,占有必须是无间断地和平进行;第三,占有必须公开;第四,占有必须持续进行。
“按照国际法,一块地最开始是谁得到的,如果说这个国家是毫无阻碍的、没有受到干扰地占据了一段时间,这块地就归谁。”梁云祥说,这个“一段时间”究竟多长,国际法上没有详细规定多少年。日本方面经常以“时效占有”为由主张对钓鱼岛的主权。
王江雨认为,国际法上,尽管通过“时效占有”方式取得领土的情况,在近几十年鲜有成功的例子,但不可不在法律上先予以防范。而要防止“时效占有”的得逞,竞争国家就必须采取适当的对抗行为,比如外交抗议。
“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黄大慧说,但实际上,中国政府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从法律上来说,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
王江雨表示,国际法上,对领土“时效取得”一般要求占领必须是国家行为,并且持续和平。但对竞争国的抗议行为,国际法并无明确要求,并没有否认来自后者的民间抗议的效力,只要能使占领不能“持续和平”就算有效果。
他分析,策略上政府抗议会伴随民间抗议并且被后者强化。正如中国官民对钓鱼岛的行动,使得日本不能实现依照持续和平占领原则在国际法上取得钓鱼岛主权。
日本从没有“有效统治”钓鱼岛
从目前情况来看,日本实际控制了钓鱼岛,但黄大慧认为,这并不是说日本实现了在钓鱼岛的有效统治。实际上,在甲午战争前,日本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
1947年4月,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把属于中国的琉球群岛和钓鱼岛交给美国“托管”。1970年美日在中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美日旧金山和约》,拿中国的领土作交易,把琉球连同钓鱼岛的“施政权”转交给日本。但中国政府从未承认所谓的《美日旧金山和约》。中日钓鱼岛争议由此产生。
1972年,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在其论文《钓鱼诸岛的历史与所有权》中阐明钓鱼岛在历史上是属于中国的。1995年,井上清又一次说,钓鱼岛的确是中国的,1895年被日本窃取。
王江雨认为,目前中日双方,实际上都在采取一种消极的态度处理钓鱼岛问题,但在民间的压力下有时也难防止激烈行为的发生。“尤其是日本,整个国家处在很焦躁的状态,石原慎太郎等右翼势力又对日本政府日渐升高压力。这次双方争端的升级,首先是由日本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