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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记者电话“卖肾” 网上给价20万元至30万元(3)

2012年08月17日 09:05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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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人体器官‘黑市’交易,国家不断加强监管,继今年出台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很好的说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强说。

  据其介绍,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该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国强建议,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严格器官移植审查制度,将各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归于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规定,医疗机构进行人体器官移植前应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该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但若将该委员会置于该医院内部,则难免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而且,实践中,的确存在医院滥用该器官移植权力的做法。

  他同时建议,要进一步强化医疗人员对器官移植非法性的认识,杜绝医疗人员非法为他人实施器官移植。

  作家陶沙认为,想消灭“肾脏黑市”,仅靠执法部门严打,监管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想消灭“肾脏黑市”,必须弥补肾脏需求的空缺,而这个单靠宣传我们的奉献精神、人道主义精神是不够的,没有人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陶沙建议,由政府出面建立一个规范化的市场,国家可以指定一些医疗机构可以预先采集一些肾源的基本信息,在法律中强化对器官买卖者的惩罚的同时,要制定一个标准化的活体器官供体提供器官的费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程序和补偿机制。

  河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副主任毕学义认为,当前应该严格捐献程序,建立信息网络,使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有序。其中广为宣传,大胆给予补偿很重要。比如,新加坡2009年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就规定:器官捐献者最高将会得到2.6万新元(约13万元人民币)的保健补偿。可以尝试比照无偿献血制度,通过减免捐献者医疗费用、免除丧葬费、发放补贴等方式来补偿器官捐献者,同时给捐献者家属以器官移植优先权。河南法制报 记者李俊晓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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