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监外执行期间贩运毒品10公斤被判极刑
中新网上海8月20日电(陈静 胡健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披露,该院新近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达10公斤的特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应某等五名被告人死刑和无期徒刑,与其同居的未成人女友陈某以窝藏毒品罪被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现年45岁的四川籍男子应某,2009年5月因非法持有毒品193克被四川成都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由于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被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8与至9月,应某伙同彭某(已判刑)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由应某将185.85克冰毒从四川带至湖南、上海交由彭某贩卖。后,应某与此间吸毒人员被告人戴某、任某、张某等人相识。期间,应某又搭识了吸毒女周某和未成年女子陈某,并与陈某租房同居。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间,应某先后多次卖给任某、戴某冰毒86克、28克。2011年3月3日下午,戴某又找应某购买毒品时,应某表示身上没货,要去四川购买。出发前,应某告诉周某和陈某要去四川购买毒品,并分别将37.42克、28克冰毒及钱款等物交给二人保管。5日,应某纠集了任某、张某和老乡刘某从上海开车前往四川。8日,四人轮流驾车从四川简阳将应某所购的12包冰毒运回,并于次日抵达上海。晚9时许,应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12包白色晶体以及现金、电子秤等物。经鉴定,上述12包白色晶体净重9955.1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8%。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327.4克,戴某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955.13克,刘某、张某、任某参与运输甲基苯丙胺9955.13克,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应某系主犯,还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数罪并罚,且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遂判处应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某、刘某、张某、任某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周某、陈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帮助窝藏,其行为均构成窝藏毒品罪,周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3年、1年6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