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肇事几成季节性城市病 多头监管被指纵容
夜幕之下频酿血案 多头监管屡治不愈
“疯狂”渣土车几成季节性城市病
8月20日凌晨1时30分至4时,武汉市副市长秦军带队,城管局5个渣土专项督察组对7个中心城区的21个工地突击检查。被检查的22辆渣土车中,有11辆超高超载。
渣土车违规肇事,不仅在武汉市久治不愈,而且几乎成了各大城市的通病。每至夏季,为了赶在秋冬土地上冻之前完成施工,渣土车会在夜间集中上路。超高、超载、闯红灯……污染环境,频酿血案。仅陕西省西安市,2011年因渣土车肇事就致51人死亡。今年7月份,记者粗略统计,各地发生的渣土车夺命新闻就有十余条之多。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事实上,面对“疯狂”的渣土车,各地相关管理部门所采取的各类专项治理行动几乎从未停止。就在刚刚过去的7月,各地针对渣土车采取的整治行动仍在频频出台:福建开展渣土车整治“夏令行动”,多个行动组跟踪暗访渣土车,详细记录违法信息,对被暗访曝光的渣土运输企业进行联合整治;武汉拟定全国首部城管条例,规定渣土车污染可封工地;西安拟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如发现建筑垃圾清运车超速行驶,则取消该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的营运资格……
这其中也包括江苏省南京市。7月18日该市43岁的送奶工尹清梅命丧渣土车巨轮之下。此事件发生前不久,该市城管局刚刚出台号称“史上最严渣土车新政”(自7月1日起施行)。南京要求渣土车必须3至5辆编队出行,且要有引导车和安全员;一旦发生渣土车引发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承运企业和驾驶员一律清退出南京市场,其中驾驶员终身不得在南京从事营运运输行为,包括货运和客运;发生渣土车违规行为的,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办公室可进行“叠加处罚”……
作为新政出台之后的“第一案”,“送奶工事件”的相关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及其法人,以及肇事车运送的渣土所属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均被开出“最重罚单”——渣土车所属公司被清出南京渣土市场,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肇事司机本人终身在该市不得从事渣土运输。该渣土车出土工地建设公司被黄牌警告,该公司第三项目部被罚款5万元,项目部经理和安质部长分别被罚款2万和1万元。
在这一新政的严厉整治下,一段时间内,南京市正规的渣土车得到了有效管理,违规现象有所下降。但是,在媒体随后的调查中却又发现,面对新政,正规的渣土车是被套上了“紧箍咒”,可一些没有统一组织的、野路子的渣土车却开始疯狂出现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媒体叹息:渣土车新政满月,限速仍然限不住!
微利经营多拉快跑
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哪里?记者先后致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交通运输部有关人士,但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渣土车只是民间俗称,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并未单列,所以无论是在牌照发放还是交通管理方面,并无专门规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张品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法律关系而言,渣土车并不比其他营运车辆复杂,同样属于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其不同之处仅在于:渣土车的“货物”是“渣土”;其托运人往往是在城市施工的建筑单位;其行走路线往往需要经过市区,甚至是繁华地段;其行走时间往往是夜间或清晨。正是由于渣土车在夜间或清晨运送渣土,行人少,执法人员已下班,其行为受监督的概率大大减少。司机很容易产生违规违章不容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此外,渣土是施工单位的废弃物,从价值上看,远远不如运输其他“货物”。在以重量计价的情况下,要想多赚钱,多拉快跑是唯一办法。
还有一个原因不得不提,那就是在管理不足的背后,还缺乏一个规范、有形的建筑垃圾交易市场。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都没有纳入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系统中,交易双方一般都利用各自的关系,或附加种种条件来实现交易。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方式或黑幕交易,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出现层层反复转包、层层压价“剥皮”,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转包人从中渔利,运输企业微利经营,从而造成企业的恶性竞争。为降低成本,乱倒、偷倒行为时有发生,超载、洒落现象屡见不鲜。
多头管理协调不够
除了肇事司机及企业方面的因素,是否还有城市管理方面的缺失?对此,不少被访问者认为,有关部门疏于管理、职责缺位。一些检查点形同虚设;行业多头管理,甚至出现松懈,监管紧一阵、松一阵;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等等,这都纵容了渣土车肇事。
江苏省淮安市城管局局长张冬来认为,确实存在着管理手段落后、各管理主体间统一协调性不够等问题。
以淮安市为例。该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只是由渣土管理处一个部门的10多人承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时常是堵了这边,漏了那边。
而由于职权所限,城管部门无法对发生在公路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的超载行为也不属于城管部门的管辖范围,所以经常会出现违章驾驶员将违章车辆停放在路边后,锁上车门扬长而去的现象。
此外,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市渣土管理处作为受政府委托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有切实履行好管理监督的职责。但市规划局、公安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同样负有这方面的管理职责。“从目前实际看,统一的协调性不够,管理的主体意识不足,而市渣土处作为一个管理机构,对此缺乏协调功能,这需要市政府的统一协调。”张冬来说。
公务协助需要问责
城市管理专家、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渣土车的问题涉及面很广,且背景都很强势,在这种情况下,渣土车的管理不能单靠哪一家,而是应当在市长的主持下,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签订公务协助协议,政府审定后确定各部门、各单位相应职责,建立公务协助常态机制。在这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尤其应当负起责任。
同时,要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参与公务协助的部门、单位,如果成绩突出,应当重奖;如不能履行职责,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应当运用适当方式追究责任。没有行之有效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公务协助常态机制就没有生命力。
罗亚蒙建议,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渣土车乱象,防止走过场的“一阵风”式整治运动,就必须将治理重心前移,要常态化,重在治本,有关部门要从开发建设施工单位社会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抓起,从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不良记录制度建立抓起,形成许可、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处罚的完整工作体系。(记者 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