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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警察染毒瘾后贩毒入狱 因公涉毒能否获补偿?

2012年08月29日 11:2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卧底警察染毒瘾后贩毒入狱因公涉毒能否获补偿?
因公涉毒能否获得补偿?宋名扬渴望答案。记者张哲

  对宋名扬(化名)来说,2012年的7月19日,非常特别——这一天是他第二次刑满释放的日子,也恰好是他49岁的生日。

  下午5点,他穿着一件黑色T恤,走出了看守所。回首望去,他曾经把多少犯罪分子送进这里,那时他是只身潜入“虎穴”的孤胆英雄;而如今自己却从这里走出。

  走出监狱的大门,带着一身的病痛和满心的疮痍……

  A 一道密令改变人生

  宋名扬出生于1963年。从小就很崇拜警察的他,20岁那年,梦想变成了现实——他走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队,成了一名刑警。

  在刑警队工作了7年后,宋名扬接受了一项秘密任务。从那开始,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改变。

  这个秘密任务就是管理特情。用最直白的话说,就是“(培)养线人,并在幕后对他们进行管理”。遇到重大案件、久侦不破的案件及抓捕重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通过线人及时获取案件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之所以说“秘密”,是因为他的这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仅限于个别领导知道,连家人也毫不知情。

  那几年是他人生中最辉煌的几年,33岁时,宋名扬已先后10多次立功受奖,其中公安部颁发的立功奖章就有六七个。

  1996年,宋名扬获得一条重要线索——住在朝阳区劲松的一个名叫“黑子”(化名)的贩毒分子手里有手枪、微冲和手雷。“这个线索太重要了”,听到宋名扬的汇报,领导指示他要“不惜一切代价”摸清此人的情况。

  根据安排,1996年5月,宋名扬从公安局借了一辆奥迪、一辆公爵王,穿起名牌,扮成流氓大哥,开始接近“黑子”。

  宋名扬找到“黑子”经常出现的一个窝点,假称自己贩毒,潜伏进去。由于窝点里的人几乎都是瘾君子,宋名扬自称贩毒者,却从没在人前吸过毒,难免让人生疑。当时人们对毒品的了解并不多,几乎所有的毒贩子都吸毒。

  “你是‘马爷’(当时的流氓管警察叫马爷)吧?”一天,几个流氓围住他,嘴里还骂着脏话。“说什么呢?”宋名扬当时正抽着烟,他将通红的烟头狠狠地捻在自己的左小臂上,也骂着脏话。

  他知道,要撇清自己必须有更进一步的决心。就在其中一个流氓“啪啪”将子弹装上膛的时候,宋名扬从兜里掏出刀,“兹拉”两刀,在小腿上割了个十字,同时说:“够了吗?”当时,他腿上鲜血直流,但那些流氓并不罢休,逼着他吸毒给他们看。

  这时候,宋名扬知道,他只有两条路:要么吸毒让流氓们相信,要么死路一条。

  所幸他在卧底之前,早已“练习”过吸“毒”,动作熟练,吸起来有板有眼,完全是一副瘾君子的模样,没有露馅。此后,在众流氓的监督下,宋名扬又连续吸食了多天毒品,并最终打消了他们的怀疑。

  B 一腔热血终得回报

  取得流氓们的信任后,宋名扬虽然不得已不时吸食一点毒品,但那时候,他坚信自己不会染上毒瘾。

  很快他就发现自己错了。卧底期间,有次回队到河北抓杀人犯,当天夜里他觉得特别难受,起初以为是感冒了,但浑身骨头哪儿都疼让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是毒瘾犯了。夜里12点,他以生病为由向队长请了假,然后拉起警笛,疯了似的一路超速直奔自己与线人的联系点……

  抽到第一口毒品时,宋名扬感觉“太舒服了,什么症状都没有了”。这样的体验,让宋名扬感到害怕,他意识到自己必须马上戒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他请了假,回东北抚顺老家。宋名扬将事情告诉了家人,让爷爷、叔叔、婶婶和表妹4个人轮流看守着他。

  毒瘾发作时,宋名扬满地打滚,谁也按不住。他跪着求三叔给他一点毒品。“三叔流着眼泪说:‘侄儿啊,三叔什么都能给你,这个我没有,也不能给你啊’。”当时宋名扬将亲人的胸脯都挠烂了。

  8天后,宋名扬的大劲儿过去了,觉得没大碍了。于是,回京重新投入工作。

  然而,他并不知道,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再次回到毒窝卧底的他,必须再次吸食毒品。

  宋名扬说,别人吸毒可以感受到快感,但是他却从来没有真正享受过毒品。“刚吸完毒品的人有个特点,就是话特别多。”因为担心吸毒之后失去控制力,乱说话暴露自己的身份,所以每次他吸完毒品后,都要拼命让自己保持清醒,精神高度紧张。

  宋名扬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1997年初,他通过“黑子”发现了另外一条线索:与“黑子”关系密切的“新哥”(化名)从南方运回了20多支枪。随后,宋名扬以买枪为名将人引出,警方因此缴获1把手枪和20发子弹。此外,他还向领导通报了他掌握的其他线索。破获此案后,宋名扬离开了卧底的毒窝。这一年,他获得了公安部授予的三等功。

  C 一朝染毒走入深渊

  宋名扬内心很清楚,自己必须彻底戒毒。然而,随后几年里,他一边工作一边戒毒,一直遭受着吸毒、戒毒、再吸、再戒的炼狱一样的折磨。

  同事们私下里对他的议论,使他更加痛苦。有时候,他甚至想在单位大喊:“我是因为工作才染上毒品的,我不是警察的败类。”多少次他想到将实情汇报给领导。

  1998年6月,宋名扬将自己染毒的事情汇报给领导。知道这件事以后,单位领导非常关照,想方设法帮助他戒毒,甚至让他到黑龙江的偏僻山村去戒毒。

  然而,由于吸毒时间太长,宋名扬始终没能完全戒断,总是戒而复吸。他患上了抑郁症,无法正常工作,于是,单位劝他病退。经请示,北京市公安局批准他于2004年11月因病提前退休。

  6年后,真正的噩梦降临了。2010年2月27日0时,吸毒人员鞠某为了立功,钓宋名扬给他送毒品。宋名扬以300元的价格将0.32克海洛因贩卖给他,被警方当场抓住,并从他身上起获海洛因2.31克。

  2011年7月20日,群众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一条贩毒线索,并向贩毒人员张某约购毒品,张某遂向宋名扬要毒品,宋名扬以200元的价格向其提供了1包0.04克海洛因。

  宋名扬很清楚,鞠某和张某都曾是他的线人,如果他还是当年那个管理特情的刑警,为了取得线人的信任,保持与线人的关系,可能允许他这样做;当他病退之后,身份不同了,这样的行为就是犯罪。但是,他最终还是为线人提供了毒品。

  宋名扬第一次犯罪时,鉴于特情介入侦破、毒品均已起获、宋名扬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同时部分采纳了“宋名扬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涉毒原因特殊、曾多次立功”等辩护意见,酌予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庭审中公诉人还出具了公安部门的证明,证明其是在工作中染上毒品的。

  对于宋名扬的第二次贩毒,虽然宋名扬的辩护律师陈枫认为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的规定”,对宋名扬第二次贩卖行为不宜同时认定为累犯和毒品再犯,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宋名扬第一次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案件属于特情引诱侦破,毒品均已起获,宋名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

  D 因公涉毒能否算工伤——需要解答的困惑

  从普通刑警到卧底再到罪犯的人生经历,再加上毒瘾难戒,给宋名扬以巨大的打击。49岁的他已是满头白发。他告诉记者,现在睡眠不好,记忆力衰退,经常说了上句忘了下句。

  宋名扬的经历也给家人带来了灾难。妻子因此而精神崩溃。2001年被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精神残疾程度为二级,就在宋名扬第一次贩毒的前几天,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他将妻子送到精神病院。他出狱后,和儿子住到父母家里——他那个小家已经散了。

  因为从小缺少交流,宋名扬的儿子有轻度自闭症。一次儿子问他:“爸,除了吸毒,你给我带来了什么?”闻听此言,宋名扬无言以对,唯有一个人跑到洗手间偷偷哭泣。

  采访宋名扬的时候,他年迈的老妈坐在旁边静静地听着,泪流不止。

  宋名扬告诉记者,眼下他有三个困惑急需得到解答:第一,他的身份关系和人事档案在哪儿?他如何参加社保?能否申请低保?第二,他第一次出狱后曾因胃出血住院,到原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用时被告知已过报销日期,一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至今无着落。这次出狱前,他就在公安医院住院治疗,出狱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他不知道这些医疗费用能否报销、去哪里报销。第三,2010年8月第1次出狱后,有人往他的银行卡上打过1000多或几百块钱的工资,但从2010年底起就没有人往他的银行卡上打过工资了,他不知道他是否还能领取工资、他的工资是多少。

  除此之外,现在的宋名扬,几乎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他希望能获得一些补偿来弥补他所受到的损失,同时也让他有机会给儿子一些补偿。

  对此,陈枫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有权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宋名扬染上毒品,毒瘾难戒,影响其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不办理退休手续,说明其职业劳动能力严重功能缺陷。但是,其程度是否致残应以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经过鉴定确实达到残疾标准,宋名扬持有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国家抚恤金;如果没有经过鉴定程序,或经过鉴定达不到残疾标准,即不符合因公致残的条件,但其被迫吸毒,染上毒品的后果是因为履行公务导致的,确实对其人身造成了损害的结果,该结果行为与履行公务行为之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损失也应给予相应的抚恤或者补偿。

  而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看来,首要的问题是判断宋名扬染上毒瘾是不是因为卧底工作的需要,换句话说,就是当初派他卧底的时候,是否默许他为了工作而吸毒。如果是为了卧底工作的需要而染上毒瘾即默许他吸毒,他就应该能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能构成工伤的话)或相应的抚恤或补偿,并在卧底工作结束的时候,帮助其戒除毒瘾;如果他是在工作中因为个人原因而染上毒瘾,他就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或相应的抚恤或补偿,同时还要对他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安排他强制戒毒。

  与此同时,陈枫指出,我国法律对于卧底侦查问题尚无明文规定,但卧底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措施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采用,因此,对卧底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应引起社会的关注。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应在立法上填补卧底侦查条款的空白,主要从卧底人员的选任、身份保密、安全撤离、人身安全保障、心理疏导、卧底补偿等方面来完善对卧底侦查人员的权益保障立法;在行政上建立行政补偿救济制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偿卧底警察在执行卧底任务的过程中所受损失和工作的艰辛;此外,卧底侦查工作具有秘密性、复杂性、危险性等特点,卧底警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其心理可能出现紧张、焦虑、敏感等问题,加强对卧底警察的心理辅导,关注卧底警察的心理健康也是对其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程胜清)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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