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通报警车撞人调查结果 警车驾驶员负全责
中新网南宁8月29日电 广西南宁市警方29日下午向媒体通报日前警车市区撞人事故的调查结果,警车驾驶员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表示,事发后已对廖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将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对廖某进行处罚。
8月21日下午,南宁市亭江路亭子菜市路段发生一起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7人受伤。南宁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交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同时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对伤者进行救治。
8月29日,联合调查组向社会通报了事故的调查处理进展情况: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警车驾驶员廖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7名伤者经过积极救护和精心治疗,目前情况稳定,正在康复,已有3人出院。
据调查,2012年8月21日下午,江南公安分局民警廖某在市内参加会议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桂A1080警”的警车返回单位。17时许,该警车由南往北方向行经亭江路亭子菜市路段时,由于速度较快,且驾驶员廖某未能按照规范操作,遇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警车分别追尾碰撞在非机动车道及机动车道上由何某、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何某的电动车受到碰撞后又接连碰撞黄某等5名行人。该起事故共造成何某、方某、黄某等7人受伤,警车及两辆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廖某及同车民警先后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助,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在现场群众帮助下,将伤者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
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赶到现场后,立即对廖某的驾驶资格进行调查。经查,廖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与驾驶车型相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桂A1080警”警车也在年检有效期内。交警对廖某进行的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零。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的静脉血样进行检验,证实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零。此后,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又委托独立鉴定机构对“桂A1080警”警车的车辆性能、车速等进行检测和鉴定。经南宁市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等均为合格。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警车在发生事故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为45公里/小时,超过该路段40公里/小时的限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现场勘查、询问取证和司法鉴定结论,南宁市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作出认定:廖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方某、黄某等7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8 21”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公安局领导和江南公安分局领导赶到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探视慰问伤者,要求医院全力进行救治。截至8月29日,事故伤者情况稳定正在康复,其中3人已经出院,基本情况如下:
何某,男,47岁,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头部受伤,手术后伤情稳定,目前正继续治疗。
方某,女,58岁,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头部、腿部受伤,手术后伤情稳定,目前正继续治疗。
王某,女,47岁,行人,左脚骨折,目前正继续治疗。
黄某(怀孕),女,20岁,行人,手部、面部擦伤,目前正在调养恢复,母胎正常。
何某(黄某之子),男,2岁,行人,面部轻微擦伤,已出院。
黄某某,男,44岁,行人,手部、脚部擦伤,已出院。
何某学,男,41岁,行人,右腿挫伤,已出院。
公安机关将继续积极配合医院工作,全力做好事故伤者的后续治疗。
8 21”事故发生后,警务督察部门立即对廖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并按照警务督察条例有关规定介入调查。经查,廖某驾驶警车属于因公外出执行公务,其携带的证照齐全,符合警车管理使用规定,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廖某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对廖某进行处罚。同时,南宁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强了警车管理,要求全局民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