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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加强检察院法律监督 人大法工委详解原因

2012年08月31日 12: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3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他并解释了作出这一修改的原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了解,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王胜明对此表示,加强法律监督,就是加强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

  二是,各个方面,包括常委委员在审议过程中的审议意见,要求加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所以,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

  民诉法二审稿中,检察机关有阅卷和调卷权,而这一规定在三审稿中被删除。对此,王胜明解释说,就这个问题,“两高”根据审判的实践情况和法律监督的实践情况,正式向法律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以后,赞成这个意见,所以这一条就进行了这样的修改。

  对于记者提出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会不会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影响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这一问题,王胜明说,“我认为是不会的。因为在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问题上,首先讲的是最高检有什么职权,然后再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有什么样的监督职权,包括地方的各级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权怎么行使。”

  王胜明说,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理由是,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是先找法院、还是先找检察院、还是同时都可以找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能对及时保护当事人权利、节约司法资源,都是不利的。

  “所以这次我们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当中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法院有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王胜明说。(据中国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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