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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六旬老汉状告区政府 请求撤销亡父与继母结婚证(2)

2012年09月03日 10:2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继母诉请过户房屋所有权

  2007年,林金平被检查出患了直肠癌,住院治疗。

  三兄妹在医院轮流照顾父亲,林茂江说,父亲在住院期间告诉他房产证在家中的位置,催促了几次,让他拿去办好过户。

  “你拿十万块钱出来,要是现在拿不出就先打张欠条。”病重的父亲草拟了一份欠条让林茂江誊写了一份。在日期为2007年8月26日的一份手写遗嘱中,林金平将已经市值25万元的房产分给儿子60%、两个女儿各15%、赵岚乡10%,后两者折算下来,正好十万元。

  曾到医院看望的邻居和当日同病房的几位病友日后回忆称,林金平主动拿出这份遗嘱给他们看过,还高兴地对大家说:“我已把房子过户给了儿子,了结了一桩心事。”

  2007年9月4日,林金平与林茂江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显示,林金平以十万元的价款将房屋卖给林茂江,但合同对交付房屋、付款时间等未作约定。同月13日,在南昌市房管局提供的上门服务中,双方在医院的病床前办理了过户手续。

  没想到,9月底刚拿到房产证的林茂江被父亲告知:“她们要告你,赵岚乡说过户要经她同意。”

  2007年9月30日,赵岚乡以一份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1990年3月16日签发的结婚证为证据,以房屋过户不知情为由,将继子林茂江诉至法院,主张对上述过户住房的所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时,赵岚乡诉称,她与林金平系夫妻,林茂江在林金平生病期间,以欺诈手段迫使林金平与其签订了远低于市场价的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林茂江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情况下,背着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

  同年12月11日,西湖区法院认可诉争房产为原告夫妇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判决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房屋产权归林金平、赵岚乡共同所有。

  多次判决和调解纠纷仍不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引发争议,“父亲与赵岚乡的婚姻不是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结束了吗?而且父亲一直是一个人住,两人怎么在1990年又复婚了?”林茂江感到不解。

  “名字也对不上。”除了对结婚证感到意外之外,林茂江还注意到结婚证上的名字“赵兰香”与赵岚乡本人的名字不相符。

  经向公安部门查询,林茂江获得2006年12月4日建立的赵岚乡《常住人口登记表》,上面显示:赵岚乡,女,出生于1937年11月1日,在南昌市某公司退休。该资料显示,赵岚乡没有曾用名或者别名,婚姻状况为“离婚”。

  “在1998年6月29日南昌市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房改专用)的配偶说明部分,信息显示也是‘离婚’。”取证期间,林茂江特意到父亲房子所在社区询问邻居,都表示不知道两人结婚事实,社区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赵岚乡没在那里生活过。

  代理律师称,“赵兰香”并非真实姓名的“赵岚乡”,结婚证即使是从正规渠道获得也属于非法无效证件。

  “房产证上只有我父亲一人名字,对房屋拥有完整的自主权,这一点在房产局2007年能够成功办理过户手续就能够得到说明。如今该结婚证涉嫌用假身份证办理,属于无效。”

  因此,一审判决后,林茂江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3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撤销林金平与林茂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部分,另撤销了林金平与赵岚乡对该房屋的共同产权。

  此后,在西湖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也曾达成了“林茂江各让出四分之一给林兰、林梅,林兰、林梅各补偿2.5万元,共计5万元给林茂江”的调解书。

  房产过户手续还未办理期间,林兰、林梅多次向南昌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等方式,要求注销林茂江名下的房产证,甚至多次起诉,但这些诉讼不是败诉就是被驳回。

  通过撤销结婚证来终结这场纷争,成为了林茂江最后的希望。

  “赵岚乡并非房屋共有人。”而要证明这一点,首先就是要证明结婚证系无效并撤销。因为结婚证上加盖的是西湖区人民政府公章,区政府建议到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作出撤销与否的决定。

  子女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然而,此案的关键是,子女是否可以诉请撤销父母的结婚证?父已亡,结婚证还能撤销吗?

  此前,林茂江在向民政部门递交撤销亡父的结婚证申请时,被不予受理,因为不在权限范围内。

  而南昌市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其他人均无权提起诉求,因此对林茂江的诉讼主体资格尚存疑惑。

  “子女可以申请,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曼表示,不能直接要求政府或民政部门撤销父母结婚证,只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中一方林金平死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只是死亡那一方不列为被申请人。

  而在主体资格之争上,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芦映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林茂江有起诉西湖区政府要求撤销父母结婚证的资格。

  对于此案,黄曼认为:“这个案子可能过了诉讼时效,一般申请父母结婚证无效可能要在一方死亡一年之内。另外,虽然身份证和结婚证上名字不一样,但是只要户籍公安机关能出具两个名字是同一人的证明,婚姻关系还是成立的。”

  不过芦映认为,尽管诉讼时效有待商榷,但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结婚证的名字与本人的不符判决撤销该结婚证,“错了就是错了,(名字)一定要完全一致”(新法制报 文/图 记者龚少春)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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