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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败诉怪律师索赔4万 超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2012年09月04日 14:01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南宁市民张先生向开发商索赔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超过诉讼时效,官司败诉。他将责任归咎于律师,将律师事务所诉上青秀区法院,要索赔4万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值得一说的是,这次,张先生的诉讼时效又超过了。

  向开发商索赔,因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张先生之所以要起诉律师事务所,得从他们购房经历说起。

  几年前,张先生购买了一套邕宁区的房产,因开发商逾期交付,他决定诉诸法律。2006年12月5日,张先生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聘请陈律师代理该案。合同签订后,陈律师交给张先生一份律师函,让他找开发商进行交涉。

  然而,这次交涉并未成功。2007年5月15日,张先生与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陈律师代其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索赔36790元的违约金。时隔三日,该案在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开发商否认收到了张先生的律师函。而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律师函送抵开发商。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纠纷早在2007年1月5日届满,其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该诉讼已经超过时效,故予以驳回。

  张先生提起上诉。2007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认为律师失职,诉至法院索赔4万元

  张先生认为,其之所以超过诉讼时效,是律师的拖延造成的。2008年2月,张先生向市律师协会投诉,但无果。

  2011年5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律师事务所诉上了青秀区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其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8077元。

  今年5月31日,该案在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事务所辩称,该所的陈律师在履行代理义务时并没有过错。在第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张先生并未授权陈律师代为起诉,也未签署起诉状。其间,律师已经对张先生进行了提示。另外,律师事务所还指出,在张先生诉律师事务所的这一官司中,张先生又一次犯了超过诉讼时效的错误。

  起诉均超时效,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日前,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针对律师在履行合同时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认为,在与张先生交涉过程中,开发商均未签收律师函。张先生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律师,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这一后果,应负过错责任。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若要提起诉讼,必须由张先生签字,但张先生并未签署起诉状。因此,律师的代理行为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张先生起诉律师事务所的诉讼时效计算时间,应从2007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判时起,至其2011年5月起诉时止。待张先生起诉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张先生曾在2008年2月2日向市律师协会投诉,但并不能成为诉讼中断的事由。法院一审指出,律师协会只是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一种行业规范的管理组织,无权处理因委托人与受托律师事务所、受托律师之间因执业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另外,律师协会只是收到证明材料,未组织双方进行调处,不能证明张先生在投诉时已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请。(记者梁静 通讯员郑如瑶)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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