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继母状告仨继子女 法院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因经济拮据、生活困难,一老妪将三个继子女推上被告席,要求三人承担赡养义务。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三被告间形成了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被告理应承担赡养责任,由此,一审判令三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
家住本市北辰区的魏老太已年过花甲。据魏老太称,她于1966年12月与前夫齐某离婚,长子、长女随其生活,次女随齐某生活。1969年12月,魏老太与现任丈夫秦某登记结婚。当时由于秦某与其已故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便随二人一起生活。现魏老太年迈、患病,每月收入只有80元的老年人社会补助金和9元的回民副食补助金,生活困难。为此,魏老太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给付扶养费。法院经审理,判决秦某每月给付魏老太扶养费500元。不久前,魏老太又将其三名继子女告上法庭,她提出,三被告幼年随其生活,她为三个孩子做饭、做衣、做外活,对三人尽了抚养义务,如今自己年老体衰,身患疾病,三被告理应尽赡养义务。为此,魏老太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不同意继母诉求,并提出三人并未随继母生活过,继母没有对三人尽到抚养责任。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告与三被告之父秦某登记结婚之时,三被告尚未成年,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被告虽称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亦不能排除原告与其夫秦某对三被告尽了抚养义务。原告现年迈、患病,每月除80元的老年人社会补助金、9元的回民副食补助金外无其他收入,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三被告受原告抚养教育的时间及原告尚有亲生子女可对其尽赡养义务的因素,以及法院已判决其夫秦某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的情况,法院判决三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100元、150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