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聚焦民诉法大修:从制度阻击“执行难”
聚焦民诉法大修三大焦点
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目前,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作为一部复杂的程序法,人们更关心如何解决法院审判权缺乏有效制约、立案难、执行难这些痼疾,如何满足群众解决利益纠纷的现实需要,而这些也已成为民诉法顶层设计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加强诉权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正式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据了解,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修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举证、解决立案难、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七大方面。其中,既有在现有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上的完善,如立案规定、证据制度,也有比较重要的新制度的引入,比如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
其中加强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多次参与民诉法的起草修订。他介绍,诉权就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时,必须保障他能够有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正当程序。
然而目前,当事人诉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仍然处于弱势。北京市昌平区法制办副主任吴锋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相对审判权这种国家公权力来说,唯一可以从平等性和穷尽性上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只有诉权。
如何加强诉权保护?北京市法学会相关专家认为,从当前司法环境来看,鉴于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但也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在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应当写明该判决或裁定的理由,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其理由。应通过减少法院单向控制诉讼的程度,加强诉权保护和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争取破解立案难瓶颈
这次民诉法的修改,还将力争在老百姓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上有所突破。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进行了很大的努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立不了案或立而不判的尴尬案例屡见不鲜。
北京市法学会的相关专家分析立案难的原因认为,一是实质审查制度抬高了当事人的诉讼门槛。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就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是否对本案享有主管权和管辖权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这种实质审查明显抬高了立案的标准,违背了司法便民的基本理念,既增加了法院的权限,也给法院拒绝受理案件预留了空间。
由于现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审查起诉状的具体方式,法官很容易出现审查过严或审查过宽的问题。有些法官甚至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就要进行举证,无疑增加当事人起诉难度。
二是对于有些民事案件,法院收到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证明,仅口头告知当事人,不收取立案材料,也不出具裁定书。这种“既不是立案,也不是不立案”的现状,让当事人权利救济非常有限。由于立案难,当事人只好寻求上访、媒体报道等非司法途径。
吴锋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降低诉讼门槛,学界强烈呼吁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只要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这种方式既能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又能体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
执行难要从制度层面突围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很多案件是判了之后遭遇执行难。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甚至会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北京市一位法官告诉半月谈记者,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死亡或受到伤害后,医疗费用及赔偿数额巨大,而肇事者大多被判刑,“判了不赔”已经成为这类案件的常态。虽然很多肇事车辆已经上了保险,但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得到理赔,导致这类案件往往难以执行。
由于执行难造成判决书中确定的合法利益难以实现,从而导致当事人缠诉缠访现象屡见不鲜。专家建议,有必要下猛药惩治那些故意玩“躲猫猫”式的逃债者。对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的案件,在法律上加大利用公安机关协助找人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向法院开放公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便于法院及时查找当事人。
此外,江伟等专家还建议,应强化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权,将执行程序的重心从过去的“找人”转向对财产的查找和执行。对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的执行难题,可以允许法院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而非所有权进行执行,用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9期,记者 关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