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上门女婿拒养亲娘 法院判其承担赡养义务
一男子“入赘”女方家庭后,不按正常比例对八旬老娘履行赡养义务,老娘无奈之下提起诉讼。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老人有六个子女,所以被告男子应该承担其母生活费的六分之一。
案情回放 “倒插门”女婿不养母
今年81岁的季奶奶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均已成家单独生活。老人的三儿子宋三明于1985年结婚,与两个哥哥不同的是,他系“倒插门”,入赘到女方家。多年来,季奶奶一直在长子和次子处居住,并由兄弟二人提供生活费用,老人的口粮田由二人耕种收益。老人的三个女儿也为她提供了许多生活上的帮助。而宋三明结婚之后,虽对老母履行部分了赡养义务,但季奶奶对其仍表示不满,并提起了诉讼。
老人表示,被告宋三明自结婚入赘到女方家后,对她的生活不闻不问。原告曾多次找宋三明要求其尽赡养义务,但均遭到拒绝。老人认为,宋三明虽入赘女方家为婿,但宋三明对她仍有赡养义务。故起诉宋三明尽赡养义务,同时她也将另外五个子女列为被告。她请求由三个儿子每月各给付她生活费95元,三个女儿每月各给付她生活费10元。面对老娘的陈述,宋三明承认自己对母亲有赡养义务,但对母亲主张让他与两个哥哥尽同等义务有异议。因为他本系招到女方家为婿,原来分给他的三间平房,又在父母主持下分给了两个哥哥。他与其他姐妹一样,未分到父母的财产,所以现在母亲主张他与两个哥哥尽同等义务,他难以接受。宋三明称,他应该与其他姐妹一样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否则,两个哥哥必须退还其房产。
法院经审认为,原告已将六子女抚养成年,他们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现原告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应对原告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原告每月虽然有90元的老年人生活补助,但不能达到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因此,对原告的消费支出的不足部分,应由六子女均担。法院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由三个儿子每月各给付生活费95元,三个女儿每月各给付生活费10元。被告宋三明以其系“男到女家结婚”为由,主张自己与其他姐妹一样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分担费用的六分之一。法院判令宋三明每月给付其母生活费53元,并承担老人今后医疗费的六分之一。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六子女轮流服侍。
律师说法 倒插门和过继的区别
本事律师任秀福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律师表示,“入赘”到女方家庭生活的男方,对自己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另外,民间还有“过继”的情况,“过继”在法律上叫做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对于赡养来说,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涉案人物为化名)(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