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解读民诉法大修: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3)
八、进一步完善了第二审程序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完善第二审程序也有所动作。主要是两个方面:其一,充实了第二审程序不开庭的条件,即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修改有利于提高第二审的效率,也突出了民事诉讼以一审为重心的指导思想,对于规范第二审审理有积极的意义。
其二,通过修改,使法院在第二审审理之后的处理更加合理。例如,在处理对象上增加了裁定;原民事诉讼法规定改判的情形只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修改后民诉法改为,认定事实错误也可以改判;在发回重审的条件中,明确了系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而非一般事实不清的情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修改后民诉法也特别强调了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列举了两类主要情形———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的;尤其是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应直接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实践中,多次发回重审,导致当事人为诉所累,浪费司法资源一直是人们所诟病的现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消除这一弊端。
九、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推进了审判的公开化
司法公开、司法开放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审判公开又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阳光审判的直接体现。裁判文书理由的公开有助于社会监督,提升审判公正度,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的具体适用,指引人们的民事行为,增强裁判的解释功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和裁定书都应当写明裁决的结果和理由,还明确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这些明文规定一旦落实无疑有助于推进审判的公开化。当然,裁判的理由———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和法理的理由应当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以及表述的程度,根据不同程序———小额诉讼、简易诉讼和普通诉讼程序应有所差别。如何查阅裁判文书,在程序上也还需要作出细化规定。
十、对再审程序再修改,使得再审制度更加合理
2007年立法机关虽然对再审程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发现再审程序依然有进一步修改的余地,而且需要对已经修改的内容进行调整。这次民诉法修改体现了不断修正、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再审程序方面的再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对再审法院进行了调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给予了这两类案件当事人对申请再审法院的选择权。这一修改考虑了这两类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化解纠纷。
2.对申请再审的时限规定进行了调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修正了旧法关于二年的时限规定。另一种是,属于(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几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将旧法规定时限延长了三个月。
3.规定了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形,即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不少地方也进行了修改,如回避、管辖(公司诉讼、合同案件、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诉讼代理、调解与裁判的对接、送达、财产保全、一审准备程序、督促程序的适用、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确认、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由等。虽然本次修改并非大改,但我们也看到了本次修改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进步所起的重大作用。当然,我们更期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和落实需要司法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开创中国民事司法新局面而努力!(张卫平)
(作者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