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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民诉法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被指“扩权”

2012年09月10日 11:3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多元化监督探索终获法律“名分”一线民行检察人员直言喜中有忧

  民行检察监督避免架空需更具体规定

  检察建议等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大大发挥出威力的新做法,法律上却一直没有“名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检察改革成果,多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让这种窘况有了重大转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丁宏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是对广大民行检察人员多年来致力于多元化监督理论调研和实践探索的肯定。

  范围方式手段“三维助力”

  新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意味着,今后检察机关能够名正言顺地对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多年来,‘执行难’是一个司法痼疾,执行程序不够透明、缺乏外部监督是原因之一。”丁宏告诉记者,此前,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权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时却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李杰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各级法院一审调解和撤诉结案率所占比例相当高,检察机关要及时跟进这一变化,否则不利于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

  除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得到扩展,新法在监督方式上,还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形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张云霞介绍说,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分为再审检察建议;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新法主要规定的是前面两种类型。

  “另外,本次修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权力,强化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手段。”张云霞说,这将对提高检察监督效果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检察机关不赞同“扩权”说

  此次民诉法多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被有些人看作是民事检察权的扩张。“我不同意‘扩权’一说。”丁宏表示,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责任。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每年都在增长,民诉法的修改,顺应了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也体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许永俊看来,“立法者期望通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从相对超脱的立场进一步化解纠纷,从信访回归到法治轨道。”

  “此次修改的内容,对民行检察实践而言并不是全新的东西。”李杰举例说,郑州市检察机关2003年就开始探索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至2010年,市检察院和各县区检察院已经全部与同级法院会签了执行监督的专门文件,对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手段逐步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8月,郑州市人大颁布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将民事执行监督写入决议,并由民行部门每年进行综合评价。

  盼更具可操作性司法解释

  尽管对新法的出台激动不已,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线民行检察官们也有自己的担忧:“民诉法修改后看似给检察院更多的监督权力和监督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可能成为空洞的监督框架,实现不了预期的监督效果。”

  丁宏以执行监督为例说,检察院对全部还是部分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何开展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等都未释明。同时,以什么标准区分执行中存在瑕疵、错误乃至违法以及相应的纠正程序,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现实中,检察机关发出执行检察建议以后,法院很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检察机关也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就此止步,没有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李杰建议,检察建议入法后,应当尽快实现程序上的保障。

  他还期望在下一步的司法解释中,能明确规定抗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移送立案等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的范围、手段、方式。

  许永俊希望“两高”能在修订后的民诉法实施前联合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或者像1996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那样,将有争议部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统一协调。

  “如何在保证裁判终局性的基础上开展检察监督,说服当事人接受正确裁判,依法对错误裁判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一项中国特色的难题。如果解决不好,无论造成检察监督形同虚设,还是检察机关代替人民法院成为新的涉法涉诉热点,都有违立法初衷。”许永俊表示。

  专家点评

  体现权力必须监督的规律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符合权力配置初衷,体现出权力必须受监督的规律,切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规范和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有利于我国民事审判权的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第14条将原来的“民事审判活动”修改为“民事诉讼”,并增加第235条,结束了长期以来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问题的争议,为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检察权理论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记者李娜 见习记者郭文青)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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