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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夫妻”分手还彩礼 法院:未形成夫妻关系

2012年09月10日 15:14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网恋、闪婚、给彩礼钱、结婚、闪离、打彩礼官司,蓟县“90后”青年小江和小玲(均为化名)的“婚姻”充满纠结。直到前不久,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时,他俩还没有到达法定婚龄。他们的“离婚”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算是“解除同居关系”,小江也因此得以要回六成的彩礼钱。

  生于1991年的小江和生于1993年的小玲都是蓟县人,但分属于不同的镇。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互相告诉了真实身份并产生好感。之后,小江几经周折找到与小玲同一镇子的熟人当媒人。2010年农历正月二十九日,小江经媒人的手给了小玲彩礼2000元,同年农历四月二十八日,两人订婚,又经过媒人给了彩礼8800元。此外,按照当地习俗,小江还给小玲买了“三金饰品”即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一共花了7000多元。2011年农历二月十六日,二人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这天,小江又经媒人的手给了小玲彩礼钱19000元。婚礼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没多久,二人因小事发生矛盾,于是解除同居关系。两人对彩礼返还问题出现意见分歧,于是小江将小玲告上法庭,请求如数返还彩礼钱和三金饰品。

  法院认为,订立婚约属民间习俗,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目的是为与其建立夫妻关系,既然双方没有形成夫妻关系却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双方对原告给付被告三金饰品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审理过程中,媒人出庭作证称,原告确实经其手给付被告彩礼款29800元。法院一审判决,小玲返还小江彩礼款的百分之六十,即17880元,另外,小江给她的三金饰品也要如数返还。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于彩礼纠纷的审判通常遵从这样的惯例:如果双方取得了结婚证成为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并有了同居生活的,彩礼钱一般不予返还;如果双方取得结婚证但没有同居生活或未取得结婚证但有同居生活的,彩礼钱酌情返还;如果双方已经订立婚约但既无夫妻关系也无同居生活的,彩礼钱一般应如数返还。本案中,小玲与小江举行婚礼时没有到达法定婚龄,因而没有办理结婚证,这成为小玲返还部分彩礼钱的原因之一。(城市快报 记者高立红通讯员史庆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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