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民诉法对恶意诉讼出重拳 保障案外人权利
打击诉讼欺诈首度入法 全面保障案外人权利
基层法官表示 制裁恶意诉讼民事刑事体系完整
恶意诉讼者除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之外,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祭出重拳,有望破解掣肘各地改革的立法缺失问题。
“法律对恶意诉讼的严厉惩罚极大地提高了违法成本,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蔓延势头。”多位地方法院有关人士9月10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恶意诉讼规定覆盖全程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现象由来已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程建乐告诉记者,2008年5月,浙江高院调研时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07起,90%的基层法官表示遭遇过虚假诉讼。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李伟介绍,今年,苏州中院办理的一起仲裁执行案件中,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石某其实早已自行达成买卖车辆协议,只是为达到将废气排放不达标的汽车过户的目的,虚构债务申请仲裁,然后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向执行局申请执行。
“由于当时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这份仲裁调解书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并对赵某、石某进行训诫。”李伟说。
据介绍,虚假诉讼案件具有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密切、欺骗手法多、到庭率低、隐蔽性强的特点,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很难认定。
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都将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
“这一规定覆盖了从诉讼到执行的全过程,为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推动诚信诉讼。”程建乐表示。
规定刑责加大处罚力度
浙江高院200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有关人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建乐表示,由于处罚力度较小,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该规定实施后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并未下降,效果并不理想。
为加大处罚力度,浙江高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虚假诉讼犯罪可以适用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10个罪名,并指明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数据显示,2010年全年,浙江法院共处理虚假诉讼案件137件,处理涉案人员11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41人,处以民事拘留和罚款44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5人。此后的2011年,虚假诉讼案件明显下降。
“新民事诉讼法针对恶意诉讼者构建了一个从民事到刑事的完整制裁体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刘莹姿说。
尚需司法解释细化规则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利,可以于法定时限内起诉至原审法院主张撤销该生效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刘杨田在解读这一条款时表示,这一规定精准界定了受保护的第三人的范围。对于该类案件,法院会在立案后重新审理,依据新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判,充分保护善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此次立法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大多数受访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细化这一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
李伟认为,虽然虚假诉讼和逃避执行均已纳入恶意诉讼的范围,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的行为还有待作进一步规定。
程建乐则对案外人提起再审的权利是否会被滥用表示担忧。他认为,新规直接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有错误就可以提起再审,而对错误本身没有明确界定,制订司法解释时应予以明确,避免案外人滥用权利影响判决的稳定性,损害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现有刑法条文中没有一个罪名与虚假诉讼直接对应,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必要对此加以规范。”刘莹姿对记者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言浩则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诉讼诈骗犯罪的构成与具体处理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落到实处,真正杜绝诉讼欺诈现象。
亟须恶意诉讼识别标准
专家观点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方恶意制造诉讼状态诈害对方当事人,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行为,既违反了诚信原则,也构成新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恶意诉讼。新法对恶意诉讼下猛药、出重拳,大幅提升了恶意诉讼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彰显了立法者对于恶意诉讼“零容忍”的态度。
下一个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紧迫任务就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针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建章立制,确立识别恶意诉讼的标准和细则,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记者 袁定波 见习记者 曾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