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在读研究生“捐精猝死”案重新开庭审理
中新社武汉9月11日电 (记者 艾启平 张芹)武汉市洪山区法院11日对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等3单位关于郑刚“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纠纷”一案重新开庭。
2010年12月,隶属武汉同济生殖医学专科医院的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在试运行期间,在校园内招募“高智商优质基因”学子自愿捐精子。
郑刚报名并经筛查合格正式成为自愿捐精者后,共计5次捐精。郑刚1977年9月生,系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神经外科2008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据了解,2011年2月12日是郑刚第5次捐精,其身体出现异常。工作人员发现后,紧急送往武汉同济医院急诊科抢救。但郑刚于2011年2月12日下午确认为猝死。经警方及法医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可能。意外事件发生后,精子库和协和医院负责人立即通知郑刚家人。2月13日下午,等郑刚妻子到武汉后,由家属共同认领遗体。
经过家属确认遗体后,精子库、协和医院及郑刚家属三方召开协商会。根据协议,校方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人民币,同时减免郑妻吴某在读研期间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
郑刚父亲郑金龙称,儿子捐精前曾经过体检,身体健康。他认为是在捐精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据报道称,儿子去世后,郑金龙曾多次要求尸检,但均遭拒绝。
对此,精子库和协和医院方面给出解释是,其妻子提出不尸检,并愿意将郑刚遗体捐给医学院,但其父母不同意捐献遗体,也不同意尸检。
有律师此前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指出,华中科技大学对郑刚的猝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郑刚的死因,还要看在捐精过程中,精子库是否有过失。
2012年6月19日,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人民币。案件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案情复杂,法官当庭中止审判,转入普通程序。在9月11日的庭审中,郑金龙将武汉同济生殖医学专科医院、协和医院追加为被告,郑刚妻子吴某成为本案第三人。
经过两个多月休庭,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决定,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协和医院等3单位关于郑刚“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份权纠纷”一案于9月11日进行不公开审理。据出席当天庭审的相关人士透露,法庭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均拒绝调解,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当天庭审集中在郑刚死因以及赔偿金额上。郑金龙认为,捐精不会致人死亡,但他查看儿子遗体时,发现口腔、皮肤以及眼部有不正常表象,怀疑被人投毒。
据郑金龙的法律援助律师刘杰表示,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湖北省人类精子库存在过错,也应公平赔偿,之前的8.8万元只是一种人道捐赠。
被告方华中科技大学代理律师何丹认为,武汉同济生殖医学专科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而原告追究的是民事责任,因此华中科技大学并非本案当事人。
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的代理律师万利强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郑金龙依法起诉是他本人的权利。但在他看来,其怀疑没有事实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