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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民诉法修改:应建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

2012年09月12日 11: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出庭费用败诉方负担

  一线法官表示:提高证人出庭率应建立人身保障机制

  证人出庭率低长期困扰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完善,相关法条从一条扩充到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帮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9月11日,几位一线法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都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有利于缓解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但要有效解决,还需要建立人身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证人不出庭影响案件审理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苏州一企业以员工孙某在厂内打架斗殴为由将其解聘。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该企业为证明孙某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提供了证人肖某、陈某及何某的书面证言。由于害怕庭外遭到打击报复,3位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对法官的电话询问也不愿作答,影响了本案事实的查清。

  类似情形在民事审理中并不少见。虎丘法院民一庭庭长沈宇亮告诉记者,近年来,虎丘法院采取向证人发出庭通知书要求其出庭作证、通过证据规则制约举证方要其说服证人出庭作证等措施,证人出庭率有所提高,但仍只有50%左右。

  而据记者了解,不少地方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仅有20%至30%,甚至更低。

  “证人不出庭,法官很难通过证人的书面陈述判断证言的真假,判决也有可能偏离案件客观事实。”沈宇亮说。

  专家证人出庭可释疑解惑

  本次民诉法修改增加了专家证人出庭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让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卢涛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专门性法律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商业秘密侵权中的技术秘密、涉农问题等,法官对这些专业知识和技术可能不是很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答疑解惑,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房山区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农业保险的理赔纠纷案,原告农田受灾,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不满,提起诉讼。法官对灾害会造成农田多大减产、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是否合理难以判断。于是法官依职权,请区农委专家参与庭审并当庭作出说明,其观点比保险公司定损数额高出两成。这样的结论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出庭仍较为少见。

  “随着这项制度在民诉法中的确立,会有更多人知道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是一种举证方式和手段,相信这一局面会有所改善。”卢涛认为。

  怕遭报复致证人出庭率低

  其实,对于证人出庭制度,我国现行民诉法已明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法证据规定对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以及不出庭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

  为何证人出庭率仍低位运转?法官们说,怕被报复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对证人的保护不够完善,且基本上是事后保护,缺乏预防性保护措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曹怡说,证人不愿出庭往往是害怕遭受报复、打击,或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威胁产生畏惧心理。

  曹怡说,虽然最高法证据规定明确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几种情形,但这些规定缺乏限制性,实践中往往可以利用这些情形编造理由搪塞不出庭作证,而法庭对此又不做细致审查,造成大量证人只提交书面证言。

  “受到传统‘和为贵’、‘免事’观念的影响,证人不愿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证,有‘厌讼’心理。”沈宇亮认为,因为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规则,证人证言相对效力较低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重客观书证,轻证人证言的现实。

  应建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

  认真研究此次民诉法建立的证人出庭制度后,法官们认为,具体操作仍存在一定困难。

  沈宇亮指出,虽然原则性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出庭作证,但缺少相关保障和约束条款,没有真正确立证人强制出庭规则,更没有规定强制出庭的制约性措施,导致该义务形同虚设。

  同时,新修改的民诉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相关经济保障,但是操作性较差:相关费用支出证据较难提供,且费时费力,出庭作证对证人而言是复杂且麻烦的;相关费用需要当事人先行垫付,在目前重视调撤率的情况下,此类费用往往由先行垫付方自己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也打击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应建立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包括强制出庭、出庭形式、证人的物质保障、人身安全保障等做细化规定。”沈宇亮建议,此外还应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使证人权利、义务观念深入人心。(记者 周斌 见习记者 蒋皓)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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