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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民强迫多名少女卖淫 追查发现“保护伞”

2012年09月13日 13:4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半个多月审阅多达19卷的案卷,检察官脑海里却总有一个挥之不去的大问号:敖坤强等人能作恶那么长时间,到底有没有保护伞——

  打开问号

  “终于收官了!”8月26日,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蔡永成收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寄来的敖坤强案终审判决书,近两年来办理这一案件的点点滴滴再次浮现在眼前……

  审出个大问号

  2007年至2008年6月,贵州籍农民敖坤强、敖永康、敖坤灿等人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以介绍工作为名,拐骗、收买了20多名外地妇女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敖坤强经营的“美容店”卖淫,其中有多名是未成年女性,包括一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为了组织控制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敖坤强等人采用了拍裸照、强迫签合同、殴打等威胁强迫手段。更令人发指的是,敖坤强还多次强奸被拐卖的女性。2008年6月底,因其中一名女子逃离“美容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

  2010年7月2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对敖坤强等14人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十五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不等。

  一审后敖坤强、敖坤灿、敖永康、朱晓峰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蔡永成和同事徐激浪受指派,作为敖坤强等人上诉案的承办人。通过连续半个多月审阅多达19卷的案卷,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了然于胸的蔡永成和徐激浪脑海里却总有一个挥之不去的大问号:敖坤强等人能作恶那么长时间,到底有没有保护伞?

  高个队长是谁

  蔡永成决定利用办理二审案件的机会,将这个疑问解开。

  在提审敖坤灿时,敖坤灿证实:敖坤强跟一个联防队长搞过关系,这名队长个子高高的,脸上有颗痣。但是,敖坤强却不承认有保护伞,也拒不交代这个联防队长是谁。

  蔡永成决定另辟蹊径,提审已经服刑的同案犯。

  段建英原是一名受害者,当初还未成年的她被骗到敖坤强的美容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后来沦为敖坤强等人帮凶,被一审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果然,蔡永成等人赴监狱提审段建英后,有了意外收获。段建英称,有一次她在敖坤强旁边,听公安局里的一个队长打电话给他,说这几天查得紧,把店关几天;敖坤强也多次对她说起过有人来查的话,这个队长会给他电话的;还说敖坤强请那个队长唱过歌,个子高高的,脸上有颗痣!

  另一名服刑的同案犯屈百建更是供述敖坤强曾对自己说起,老是给派出所一名队长送东西,包括超市卡,还请他吃饭唱歌。

  最终锁定目标

  通过综合分析,检察官把目标锁定在东阳市吴宁派出所联防队长施小明身上。2011年初,浙江省检察院向东阳市检察院反渎局移送施小明涉嫌徇私枉法的线索。

  与此同时,蔡永成也多次到东阳,利用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做敖坤强思想工作,以达到突破他口供的目的。同年4月1日,敖坤强交代了自己和施小明之间的经济往来,以及施小明为他和敖永康、敖坤灿等人组织卖淫通风报信的犯罪事实。有了口供,东阳市检察院反渎局当即决定对施小明涉嫌徇私枉法立案侦查。

  此案经东阳市检察院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2011年8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施小明经人介绍认识敖坤强,先后收受敖坤强与敖坤灿、敖永康等三人价值3500元人民币的超市卡,并多次接受上述等人的吃请。此后,施小明在平时工作中对敖坤强等人在辖区内以开设美容店为名从事组织卖淫等犯罪不予查处,放纵敖坤强等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统一清查等行动前,为敖坤强等通风报信3次,使敖坤强等事先得以安排卖淫女回避以免被查获。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施小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施小明表示服判。

  追诉漏网之鱼

  “胡勇为什么没被起诉?”在审查敖坤强等人上诉案的案卷中,蔡永成又产生了一个疑问。

  胡勇是贵州省安龙县人,2008年4月21日,他将两名未满18周岁的少女和一名不到14周岁的幼女骗到东阳敖坤强店内,帮助敖坤强等人强迫三名被害人签下自愿卖淫的“合同”。敖坤强等人以每月向胡勇等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买下了三名被害人。此后三名被害人被迫在美容店内“接客”。胡勇还承诺再从贵州带人来,从敖永康处拿了2500元钱和一部手机后离开东阳回老家。

  敖坤强等人案发后,胡勇被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可是没过几天,他又被释放了,理由是“胡勇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名被害人带到浙江东阳,是去帮人看赌场的,与敖坤强等人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2008年7月22日,东阳市公安局再次对胡勇立案侦查,并对他刑事拘留,一个月不到,变更为监视居住,又过了半年,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胡勇解除监视居住。

  胡勇从东阳回到老家一个星期,他又在街头打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0年7月5日,他被贵州省高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后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从现有证据看,胡勇虽然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已经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于是,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追诉程序,2011年8月3日,胡勇被东阳市公安局从监狱押回东阳重审。

  去年11月24日,东阳市检察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胡勇提起公诉。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胡勇当庭认罪,表示要汲取教训,悔过自新。今年2月14日,东阳市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判处胡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胡勇表示服判。

  同时,蔡永成和同事一起依法认真办理敖坤强等人的上诉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2011年8月3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蔡永成等人提出的出庭意见,裁定驳回敖坤强等人上诉,维持原判。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敖坤强死刑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审。8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重审后,依法将敖坤强判处死刑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范跃红)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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