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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述湄公河惨案办案历程:申请外籍证人作证

2012年09月18日 08:0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7日,距湄公河“10·5”惨案开庭审理还有3天。在云南省检察机关“10·5”办案中心,该案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维婷在案件演示白板上重重地写下了“扬我国威”四个字。

  湄公河“10·5”惨案堪称近年来该水域发生的最严重的一起涉及中国人员的暴力事件。该事件距今发生虽已近一年,但13名中国船员被残杀带给国人的伤痛并未消散,在公众的关注中,该案将于9月20日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为了这一天,云南省检察机关已奋战数月。

  “最苦、最难的日子已经熬过去了,本案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糯康为首的6名外籍被告人将在中国法庭上接受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机关已做好了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的各项准备。

  提前介入案件 引导侦查取证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其中有12名船员被抛尸入水,震惊世界。

  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湄公河“10·5”惨案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案情、缉获元凶。经过10个月的缜密侦查,犯罪嫌疑人糯康、桑康、依莱等核心骨干和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成员先后被抓捕归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案件发生后,云南省检察机关迅速集结了20名获得过全国优秀公诉人、全省十佳公诉人称号的检察官,组成了强大办案团队。

  云南省检察机关“10·5”办案组组长、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介绍说,在办案初期,检察机关依法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和开展现场指导侦查取证,确保了侦查活动规范合法。

  在提前介入期间,办案检察官先后与侦查机关召开了50余次联席会议,以案件起诉标准引导侦查取证,先后制作了十余期证据补查提纲,提出300余条补证内容,从源头上保障了案件质量。

  严把证据关 保证案件质量

  “这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遇到的最难、最复杂、最熬人的案子!”这句话是每位办案检察官接受采访时共同的感慨。

  李若昆分析说,“10·5”案件具有犯罪实施者、犯罪行为实施地均在国外“两头在外”的特点,检察机关起诉的6名被告人均为外国籍人;而杀害中国船员的地点在泰国清盛县附近,“案件中存在语言障碍以及不同国家的证据标准差异等困难,为查明事实、固定证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0·5”案件公诉人、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海天告诉记者,由于被告人、证人涉及中、老、缅、泰四国,语言成为办案的一大障碍,各种笔录中对同一地点或同一人名往往有好几种称呼,如被告人桑康,就有桑康、扎木洒、波龙卡亚等称呼,“全案仅笔录就有200多份,如果不详加比对,根本无法查清事实”。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确定一个地名,办案检察官往往要用多份地图进行对照确认。此外,在办理“10·5”案件时,办案检察官采取了“人盯人”的战术,对每个到案人员都有专人负责,随时核对笔录的差异,对每一份笔录都摘抄要点,列表比对。

  “10·5”案件中,最先到案的是糯康犯罪集团三号人物依莱,他的供述对于查明糯康犯罪集团的性质、实施犯罪的过程以及确定其他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依莱的供述多达81份,在这些供述中,依莱对糯康是否授意劫船杀人、依莱本人是否到现场等都有多种说法。

  公诉人张维婷为了理清证据,查明事实,将笔录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逐项摘抄、列表比对,最终以依莱的供述为突破口,确定了糯康策划、指挥了劫持船只、杀害中国船员的事实,同时也明确了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

  参加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们就是这样一份份证据地反复比对,排除矛盾点,经过数十个昼夜的“苦熬”,终于还原了事实真相:

  2011年10月5日早,因中国船只曾被缅甸军队征用用于清剿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的指挥下,翁蔑(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两船被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B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素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迅即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与依莱等人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不法泰国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而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今年8月12日,昆明市检察院对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细致审查案卷 不放过每一个线索

  在审查“10·5”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部分被告人供述中提到曾多次扣押中国船只、船员,索取赎金。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糯康犯罪集团还有其他侵害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

  “然而这些线索零散而琐碎,作案时间、地点、对象、参与人员等都说法不一。”案件公诉人、云南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刘震乾介绍说,在一个星期之内,办案检察官将100多份涉案人员供述笔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引导侦查人员在讯问、询问时组织嫌疑人、证人在地图上辨认地点,缩小了侦查范围。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到公安机关查阅了近年来中国公民在湄公河上被绑架勒索的报案记录,与供述笔录进行细致的比对,终于认定,在2011年4月2日至3日,糯康等人扣押三艘中国船只、扣留3名中国船长和15名中国船员的犯罪线索具有较强的可查性。

  该案件线索确定后,被命名为“4·02”案件。在侦查人员取证过程中,由于被害人不认识这些作案人员,在陈述时都只说是遭到不明武装人员的扣押并勒索赎金,并不能较为准确地说出是哪些人员、团伙所为。为了固定证据,办案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进行辨认,找到案件的连接点。在辨认中,被扣押的一名船长辨认出了扎西卡、翁篾等人参与作案,检察官立刻要求侦查人员以扎西卡等人为主要突破口,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讯问。

  随后,通过扎西卡等人的指认,依莱等人也先后供述了扣押中国船只船员、勒索赎金的犯罪事实。“4·02案件”逐渐由零碎的线索成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2011年4月2日至3日,糯康犯罪集团在湄公河先后劫持了中国货船“渝西3号”、“正鑫1号”、“中油1号”和老挝客船“金木棉3号”,扣押了多名中国船长和船员作为人质。索要了2500万泰铢赎金后,才释放了人质。此后,三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开展国际司法合作 申请外籍证人出庭作证

  记者采访了解到,“10·5”案件和“4·02”案件均发生在国外,主要证据、证人均在国外,为调取充分的证据指控犯罪,云南省检察机关与泰国、缅甸、老挝等国开展了密切的司法合作。

  “‘10·5’案件的成功办理是国际司法合作的典型案例。”李若昆介绍说,根据与泰国的双边司法合作条约和国际惯例,云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就案件中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毒品鉴定报告、枪弹痕迹检验报告等关键证据,以及证据交换的形式、程序和内容、证据转化使用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固定证人证言,检察官研究了讯问、询问方案,提出讯问、询问提纲,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

  据透露,在办案过程中,云南省检察机关还努力探索了境外证人作证新机制,向法庭申请泰国籍、老挝籍证人出庭作证,外籍证人将于9月20日开庭当天出现在庭审现场。

  保障人权 维护诉讼参与人权益

  “10·5”案件虽然具有其特殊复杂性,来自语言、地域、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给查办案件带来诸多困难,但在办案过程中,云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从引导侦查到审查证据,从批捕到提起公诉,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糯康等六名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严格区分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还格外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益。”云南省检察机关“10·5”办案组副组长、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孙志红介绍说。

  据介绍,因糯康等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并未聘请律师,办案检察官在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后,还配合审判机关为其指定了律师。此外,为了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无论在讯问、文书制作或是送达时,都为其提供了翻译,并要求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向被告人告知鉴定结论。由于被告人分属三个国家,检察机关将起诉书分别制作成中、老、缅、泰四国文字及时送达被告人。

  与此同时,云南省检察机关还注重依法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充分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据了解,“10·5”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多达30人,家庭住址涉及云南、贵州、四川、湖北、江苏等5个省13个县,多个家庭住址地处偏远,且有部分人员尚在境外行船,告知难度很大。

  在侦查机关的协助下,云南省检察机关抽调24人组成8个告知小组,在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3日内完成全部诉讼权利告知工作,并及时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转交法院,根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配合法院为他们指定了诉讼代理人。

  湄公河“10·5”惨案开庭在即,相信在中国检察机关锲而不舍的努力下,凶手必将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魂断异乡的13位中国同胞将得到告慰。(徐日丹 肖凤珍 杨健鸿)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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