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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村官借城中村改造收90万好处费受审

2012年09月20日 11:28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成立村办企业,招商引资是现代城中村改造的典型模式。为了更好地发展村域经济,武汉市沙湖村也早在2002年就挂名成立了沙湖经贸发展责任有限公司。然而,曾担任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委会委员、武汉市沙湖经贸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黄某,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好处费”90万元。昨日,涉嫌受贿罪的黄某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受审。

  利用手中项目收取90万元好处费

  经检方指控,今年49岁的黄某,曾担任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村委会委员、武汉市沙湖经贸发展责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在2004年至2011年1月期间,利用负责沙湖村改造开发工作之便,黄某将沙湖城中村改造的信息,透露给了武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因为王某在我家楼下开茶馆,久而久之就相识了,我便给他提供了这个消息。”之后,王某对黄某承诺,如果做成了这个项目,赚得的钱绝不会亏待他,并表示,如果赚钱就分他500万元。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黄某决定要促成王某所在的贸易公司与沙湖村联合开发。接着,在王某表示公司资金不够要向银行贷款,怕武汉市沙湖经贸发展责任有限公司董事会反对时,在董事会中有表决权的黄某也一口答应会替他说好话。而这一次又一次的帮助都是以黄某收受一笔又一笔“好处费”为前提。

  经审理查明,黄某分别于 2004年下半年间,在王某办公室收受王贿赂的30万元;次年2月,在其家中收受王某贿赂的10万元;2011年1月,在其家楼下收受了王某贿赂的50万元,三次共计90万元。

  否认公职身份欲逃避法律制裁

  昨日,听了公诉人宣读的受贿事实,黄某表示无异议。但关于黄某主体身份的认定,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在对自己身份的认定问题上,黄某称“2002年村委会就不存在了,2003年开办了沙湖经贸发展责任有限公司。我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已经是名存实亡了。”他认为自己是沙湖地产的工作人员,是受沙湖经贸公司董事长的指派参与招商的。因此,受贿时的身份只是一家民企的人员而已。

  对此,公诉人反驳,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及全国人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首先是村委会委员,协助政府管理工作,鉴于村委会不能作为经营主体,所以村委会就利用沙湖经贸公司来进行具体的运作。从表面看,公司虽说是民营企业,但沙湖村委会根据市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开发用地进行了资产运作。黄某作为村委会委员,分管这一块具体工作,协助政府管理、经营的过程中实施了受贿行为,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公诉人表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往来单位贿赂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5、386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三次受贿金额尚未退缴,念其归案后态度较好,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至15年,并处罚金。

  用权力谋私利村官当庭低下头

  据悉,黄某经济宽裕,有多套房产,且每年的股权分红高达20余万元。赃款多用于平时的挥霍,且多次参与赌博。

  公诉人在庭上发表意见时说:“村干部如今深陷牢狱之灾,其原因是个人私欲膨胀,价值观扭曲。‘我是村干部,促成企业经济,我就要分一杯羹。’权力此时不再是为老百姓谋求福利,却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广大干部,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利民之心,常修为政之德。”

  一番话语,令站在审判席上的黄某低下了头。此时的他,终于能够从罪恶的金钱深渊里幡然醒悟。然而,一切都太晚了。

  本案将择日宣判。(楚天金报 记者 方历娇 实习生 马豫)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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