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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灾云南立法规范气象防御工作

2012年09月20日 15: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昆明9月20日电(顾一航)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日发布,该省首部规范气象防御工作地方法规《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云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跨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云南是一个集边疆、贫困、山区、多气候特征为一体的西部欠发达省份。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该省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

  2012年1—8月,云南省发生了干旱、暴雨、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据不完全统计,灾害共造成1300多万人次受灾,81人死亡,15人失踪,500多万人饮水困难,转移安置18249人,房屋受损23159间,倒塌7218间,直接经济损失94.2亿元。

  针对云南经济基础薄弱、气象灾害频发、灾情重的特点,该省出台《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这是该省首部规范气象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条例》共6章46条,分别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对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条例》特别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

  此外,针对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薄弱的情况,《条例》强化了对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规定;针对云南冬春季节常态性气象干旱,《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干旱监测设施及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进农作物种植结构,选育耐旱品种,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阿扎表示,《条例》出台对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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