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开设网络赌博场所牟利 未满月被警方查获
为谋取非法利益,两名女子伙同两名男子共同开设网络赌博场所,并从投注金额中获取1%利润。结果,该赌场开张不满一个月即被警方查获。日前,南开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对四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2011年11月以来,本市女子陈某、浙江省女子黄某与本市男子苏某、张某在南开区黄某经营的一家棋牌室内,开设网络赌博场所,利用互联网登录一赌博网站,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并从投注金额中获取1%利润。其间,由陈某提供赌博网站网址、密码和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预支的赌博赔付金;由黄某提供其经营的棋牌室为赌博场所及液晶电视机等物品;陈某、黄某还共同购买验钞机一台,由苏某负责向参与赌博人员收取或支付赔偿金;张某则负责操作电脑进行网上投注。同年11月29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网络赌博使用工具及赌博赔付金1万余元。此外,警方还从上述笔记本电脑中下载的赌博网站页面查到,当日投注金额记录为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黄某、苏某、张某开设网络赌博场所期间,共获利1万余元,其中,陈某获利3000余元,黄某获利6000余元,苏某、张某各获利700元。案件审理期间,四被告人退交全部赃款共计1.04万元。根据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黄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张某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