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后女方起诉离婚 男方法庭上索彩礼获支持
一对青年男女闪婚后又闪离,男方称双方未同居生活,要求女方归还彩礼。日前,法院依据民间风俗及证人证言,认定二人未同居,一审判决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李娜和高强都是“85后”,2011年11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今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彩礼65000元。5月,李娜起诉离婚。李娜称,二人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差异较大,已经分居。高强同意离婚,但其辩称因母亲突然病逝,双方登记后没有同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认为已无感情,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是否同,原告坚称已同居生活,但在法院两次庭审中陈述的同居时间明显不一致,且从农村风俗习惯来讲,若在男方之母去世20余天后即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与风俗习惯相悖。原告仅有其母证实双方举行仪式后原告在被告家居住,而被告有多名证人证实双方未同居生活,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考虑到被告生活较为困难,原告应返还大部分彩礼。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彩礼6万元。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称,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三种情况下可要回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两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渤海早报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