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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 私吞巨款被判贪污

2012年09月25日 07:1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办案检察官到企业调查取证
办案检察官到企业调查取证

  供销社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私拿公司款项40余万——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是贪污!

  因侵吞公司款项40余万元,8月中旬,山东省滕州市泰丰农业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原出纳员黄友亮,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黄友亮贪污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这是因为他的身份特殊。

  “黄友亮是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他触犯的罪名是贪污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9月19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承柱对记者说,黄友亮案是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国家出资企业从事公务人员贪污案。

  不是职务侵占是贪污

  是职务侵占,还是贪污?在阅完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的黄友亮案卷宗后,滕州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徐庆伟脑海冒出了一个问号。

  案卷材料显示,2009年7月至9月,黄友亮利用工作便利,直接将泰丰公司资金20余万元用于还贷款。2009年10月下旬,他再次提取泰丰公司账面余额20余万元后仓皇出逃。案情看似简单明了,但徐庆伟在认真阅完案卷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后,发现泰丰公司为国有事业单位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出资参股的企业,黄友亮是滕州市供销合作总社的干部,在泰丰公司担任出纳是供销总社统一调整安排的工作,在企业中从事的是公务。

  徐庆伟仔细查阅了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进行了明确:“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据此,徐庆伟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黄友亮的行为性质是职务侵占定性不准,应认定为贪污。滕州市检察院检委会经研究认可了徐庆伟的审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反贪局补充侦查。

  “身份”认定一波三折

  “我早已和供销总社脱离关系,而且我工作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债务缠身才不得已将公司资金进行使用,均用于还债。”案件移送检察院反贪局后,黄友亮一再声称自己仅仅是挪用资金。

  办案检察官迅速赶到滕州市供销总社和泰丰公司进行调查,查实黄友亮中专毕业后考入滕州市供销总社,为供销总社统一管理的人员,并进一步证实了泰丰公司是滕州市供销总社参股的企业。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反贪部门将此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然而,由于滕州市供销总社多年来只对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领导人员印发任命文件,对于黄友亮的任命没有书面文件。当此案开庭审理时,黄友亮及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声称“本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公诉人,徐庆伟出具了相关证据,有理有据地说:“我们综合各方的证明和滕州市供销总社的一贯做法,即一般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不出任命文件,从而认定黄友亮属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黄友亮是被滕州市供销总社派遣到参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公务行为,他完全是在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作案的,且作案后出逃,存在贪污的故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贪污罪判处黄友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拿公司钱是想买彩票中奖

  “我一直研究彩票,想着一旦中奖就可以把公家的钱还上。”庭审中,黄友亮称拿公司的钱购买彩票是为了中奖后偿还债务。

  1993年,刚刚从供销学校毕业的黄友亮工作积极主动,与同事和睦相处。而正是“朋友义气”让黄友亮开始了无尽的噩梦。朋友贷款找他担保,他从没二话。在其中的两笔担保中,由于借款人逃跑,黄友亮被法院判处承担连带责任,他借高利贷偿还了这笔债务。此后,他开始借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欠债越来越多。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一种“3D彩票”常常有人中大奖,中小奖的更是不计其数。“人家能中大奖,我为什么不能试一试自己的手气?”出于债台高筑的无奈,抱着试试运气的心理,黄友亮开始经常出入彩票投注站。

  “慢慢地,我就上瘾了,今天投100元没有中,我明天就投200元,后来我一次投几千元,老想着下次能中。”从此,黄友亮一步步地被彩票牵着鼻子走,前后花费了八九万元。没钱怎么办?他就继续借高利贷。

  2008年初春,由滕州市供销总社统一安排,他被派到由该社参股的泰丰公司任出纳。看着进进出出的账目,想到一夜暴富的彩票梦,黄友亮心动了,他开始私自支取公司的钱。建议在案件宣判后发出

  黄友亮贪污案宣判后,滕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并没有松懈。就在前不久,该院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除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外,该院还建议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尤其是对派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

  “办理一起案件,发送一份建议,规范一个部门,这是我院多年来的一贯做法。”李承柱告诉记者说。

  为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滕州市检察院目前已派出预防部门检察官引导相关单位对黄友亮案进行反思,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卢金增 何荣臣 杨文强)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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