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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网友裸照逼其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罪

2012年09月26日 11:01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与女网友发生性关系后,蓟县男子李某将偷录的图像发到该网友手机上,然后另取网名“幸福来敲门”与该女网友聊天。亮明身份后,他采取威胁手段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并索要钱财。近日,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某居住在蓟县山区一个村子,这个村子虽然有些闭塞,但也进入了信息时代。通过互联网和手机上网,成了一些青年男女必不可少的事情。李某就是这些网民中的一位。每天劳作之余,上网和女性聊天,成为了他的一大爱好。今年年初,李某在网上与女青年董某(化名)相识,并很快成为无话不谈的好友。

  二人的聊天内容一开始还是家庭、工作、爱好。后来,有意无意之间,爱和性成为他们之间的主要话题。一天,二人相约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董某当时感觉,谁也不知道这件事,玩完了就都过去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李某偷偷地安放了录像装置,将二人发生关系的过程全都录了下来。董某走后,李某洋洋得意地将录像倒入电脑,然后截取了董某的裸体图片,将图片存入手机后,发到了董某的手机上。

  收到图片后,董某感觉李某不是好人,并对自己的行为有些后悔。李某用原来的QQ号码与董某聊天得不到回应,就另外申请了一个叫“幸福来敲门”的号码,然后加董某为好友。2012年3月4日,李某在与董某聊天时亮明身份,并以在网上发布董某的裸体照片相威胁,要求再次与董某发生性关系,同时索要现金3000元。无奈之下,董某只得同意和他见面。当晚,董某懊恼不已,整夜未眠,第二天上午,她报了警。李某在如约前往某宾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李某被取保候审,但在此期间他又盗窃了别人的财物。

  日前,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手机照片、QQ聊天记录等证据。面对证据,李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采取威胁手段,欲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李某强奸罪属于犯罪预备,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罚金。

  法律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还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市律师董亚南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属于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完全可以定罪,只是在刑期上可以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每日新报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史庆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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