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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起诉仨继子女要求赡养获法院支持

2012年09月26日 11:15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一位七旬老太由于体弱患病且无经济收入,先起诉丈夫按月给付扶养费,后又将三名继子女告上法庭主张赡养费,其合理合法的要求获得法院支持。

  40多年前,李某和王某再婚组成新家庭。如今二人均已年过七旬,主要依靠各自子女赡养。男方李某有退休金,而女方王某没有任何收入。王某由于年迈患病,日常开销很大。2011年,王某将丈夫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生活费和扶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生活费3000元,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扶养费。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王某认为,三名继子女也应对她履行赡养义务,遂又将三名继子女告上法庭。王某诉称,其与李某结婚时,三名继子女尚未成年,王某做饭洗衣,多年为家庭操劳,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三名被告辩称,原告未抚养过他们。父亲与继母结婚时,三被告当时有的住亲戚家,有的上学住校,原告对他们并不好。现三被告各自身体也不好,家庭负担较重,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告与三被告之父登记结婚时,三被告尚未成年,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被告虽辩称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亦不能排除原告与丈夫李某对三被告尽了抚养义务。原告现年迈患病,要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予以支持。考虑三被告受原告抚养教育的时间,而原告尚有亲生子女可对其尽赡养义务,且法院已判决其丈夫李某每月给付扶养费500元,以及三被告各自的经济状况等,法院酌情确定赡养费数额。一审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分别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100元、150元。(渤海早报 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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