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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富家子成涉黑团伙头目 庭审称因年轻不懂事

2012年09月26日 16:05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44名涉黑成员站了长长两排,前排右一身穿橘黄色囚衣的为沈烈烈。梁斌 摄
44名涉黑成员站了长长两排,前排右一身穿橘黄色囚衣的为沈烈烈。梁斌 摄

  玉环“国际帮”涉黑案 团伙头目是80后富二代

  这起特大涉黑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玉环“国际帮”沈烈烈等44人涉黑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玉环警方经过秘密侦查于2011年4月收网,9月移送检察机关。今年5月16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的起诉书有56页,公安侦查卷有厚厚的53本,法院用了8天,才审理完毕。

  9月24日,该案一审宣判。头目沈烈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43名被告人各自领刑。

  在5月中旬庭审时,沈烈烈极力辩解,曾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判我15年,我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当天,这位曾经称霸玉环的“国际帮”老大看上去很淡定,眼神中则流露出不解。他说:“我年轻不懂事犯了错,但应该没犯这么多罪,判我五六年也就够了。今天的判决不公,我要上诉。”

  对于审判结果,沈烈烈表现出的“老大范儿”,让人觉得他“不简单”。

  犯罪头目沈烈烈是一个怎样的人?

  44名成员在临海法院最大的法庭上站了长长的两排。第一排,第一个位置,身穿橘黄色囚衣、戴着眼镜的沈烈烈尤其引人注目。

  出生于1983年的沈烈烈,1.70米左右个子,微胖,看上去挺白净。他是个富二代,还是个六岁儿子的父亲。案发前,他的头衔是玉环县国际大酒店总经理。但眼前的沈烈烈,却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国际帮”的老大。

  沈烈烈是玉环城关人,早年家庭条件不太好。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沈父承包了华侨饭店,改名为玉环国际大酒店,沈家由此发迹。

  沈烈烈念完初中,没怎么读高中,便被父亲送到湖北一所大学读自费大专。快毕业那会,沈父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了刑。

  不知是因为家庭变故,还是学校的原因,沈烈烈辍学了。回家以后,沈烈烈没找到好工作。闲散的日子里,他凭借手中金钱和兄弟义气,结交、网罗了一批人。这些人有当年跟随他老爸的,也有他的中小学同学。那一年,是2003年。

  沈烈烈出手大方,许多年轻人乐意跟他一起吃喝玩乐,过着潇洒的日子。因为吸毒,他被警方抓过,刚开始吸海洛因后来改吸冰毒、摇头丸。其中有一次吸多了,送医院急救,差点丧命。

  起初,和沈烈烈一起玩的这伙人是松散型的,从2005年开始,跟随沈烈烈的人便开始打架、寻衅滋事。2007年开始,沈烈烈下面的人员多了,固定的就有20多人。他招的成员不接纳外地人,除了城关的,也有来自乡下的。从这一年起,沈烈烈正式成为了老大。下面的人也都认为他是老大,大家开始“团结”。

  较为稳定的组织形成之后,他们这些人以玉环国际大酒店为据点,自称“国际帮”(“国大帮”),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通过到赌场强行吃注、放高利贷、非法经营六合彩、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

  该团伙为何被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些年来,“国际帮”在玉环称霸一方,造成1人重伤,10人轻伤,损毁5辆车辆,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12个罪名、37起犯罪事实。涉嫌的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非法经营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经法院查证,该组织的犯罪事实有32起。其中指控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事实,以非法拘禁定罪处罚。其他罪名均成立。

  9月24日上午11时许,当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主文时,被告人的家属情绪激动,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母亲得知儿子被判12年4个月后,当场晕倒。毕庭后,家属们迟迟不肯离去,他们认为他们的儿子、亲人并没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法院的临时羁押处,沈烈烈振振有词地说:“起诉我有30几起事件,实际上我只有5起,聚众斗殴2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经营1起,其他的都不是我干的,我也不是什么黑社会,只是大家朋友在一起玩玩。这5起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更没有残害百姓。让我承担这么多罪名,我这一生,包括我的家庭都毁掉了。”沈烈烈表示对本判决不服,肯定要上诉。

  被告人都在“喊冤”,认为自己不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扯上边。庭审中,相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罪名定性有异议。

  法官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对辩护人提出的涉黑定性问题进行了论证和反驳,并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质证。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组织具备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全部特征,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检察官说。(颜敏丹 张鑫 邵圣宇 玉公宣)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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