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专抢大货车 交警队门口作案一包香烟也不放过
中新网太原9月27日电(赵静)27日,记者从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车匪路霸”被告人郑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法院调查发现,自2011年起,郑某就伙同他人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实施抢劫,其中,更在凌晨时分在大同市某交警队门口实施抢劫。
2011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大同市矿区中央机厂门口,发现被害人徐某的大货车停在那里,遂将大货车油箱盖撬开,盗走柴油200公升(价值1500元)。后发现车内有人,便又持钢珠枪,铁棍砸烂该车玻璃,抢走诺基亚E71手机一部(价值69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21892元)、玉石项链一条(价值300元)。
同年冬天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大同市交警某大队门口,发现一辆大货车停在门口,二人便手持片刀抢走大货车司机人民币200元和两部海讯牌对讲机(价值200元)。
随后,在2011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窜至怀仁县毛皂路与208国道丁字路口附近,拦截被害人王春生和陈称心驾驶的红色解放半挂车,三人分别手持刀、棒打伤被害人陈称心并抢走人民币2000元,领航牌电子狗一台(价值4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50元)。
之后,被告人郑某等三人又拦截被害人周学文等人驾驶的大货车,使用同样方法抢走周学文等人现金1900元,车载索尼VCD一台(价值4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100元)、白沙香烟五包(价值50元)。案发后,已追回电子狗一台、诺基亚手机两部、CVD一台、白沙香烟三包。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目无法纪,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持械强行劫取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郑燕飞还结伙实施盗窃活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