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为维护公平正义 没有制约权力必致腐败(2)
启示三: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群众路线,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公平正义,是党的事业之主旨,是人民利益之核心,是宪法法律之根本。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告状难”,曾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管理,截至2012年5月,全国共有1400家法院和1600家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得到了基本解决。
“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回顾10年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犹如一条红线贯穿始终。
“执行难”,曾是个困扰多年的问题。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与公安、检察、金融、国土、建设、工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全社会联动执行工作格局,找到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对策。“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制度合力。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10年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了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使侦查讯问得到了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人民需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动机,人民感受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金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同案不同判”、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超范围扣押冻结款物、司法“暗箱操作”等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一一得到解决的同时,各级司法机关还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拓宽民意渠道,让人民广泛参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从“大接访”到“大走访”,再到“三访三评”,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深化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专门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转化为法院工作决策的参考依据。同年6月22日,检察机关也正式开通了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原则。便捷高效、功能齐全的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受理接待中心,通过引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前调解、举报受理服务,做到了“办事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查询有人帮、材料有人收、诉求有人应”。“大调解”格局的构建,诉调对接机制的出台,让老百姓“和为贵”的理念得以实现,既节省了打官司的成本,还实现了案结事了。为了缓解“打官司贵、请律师难”的问题,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得到了大幅降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免交、减交、缓交,从而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依法充分主张权利。
启示四: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能否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等各种关系,事关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败。可喜的是,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其他部门鼎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在“统筹协调”中稳步推进。
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清理牢头狱霸,查处失职渎职民警。2010年3月,中央综治委办公室会同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开展看守所安全管理大检查专项活动,从根本上防止了“躲猫猫”事件的重演。
量刑规范化改革,虽然重点在法院,但它的顺利推进同样也得益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同年9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为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司法职权配置的合理与优化,不仅关系到司法体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更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增设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业务关系,规范完善再审程序,建立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鉴定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提高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能力,满足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滥用和腐败。各司法机关之间除了配合,也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样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给不立案、乱立案戴上“金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并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生效判决,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要在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为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等减刑、假释问题,监狱、看守所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必须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启示五: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推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凡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改革举措,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再推广实施
任何司法体制、司法制度都是依法建立的,同样它的任何改革与调整都可能涉及如何对待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问题,因此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这样一种悖论:由于现行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到位才需要改革,而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又意味着可能突破现行法律,甚至必须突破现行法律。怎么办?
“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的关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的步伐,为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确定并遵从这一原则,在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眼里,这是尊重法治、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改革有试点,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特区”。凡改革涉及现行法律立改废的,一律都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于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相关法律的修改就自然提上日程。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曾有一段合理的“冲突期”,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很多条款与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冲突”,而此类“冲突”又是当时刑事诉讼法的明显“滞后”之处。此外,人们还感觉到了当时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种种不合时宜。维护人民利益,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要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要而紧迫。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有了具体标准从而限制刑讯逼供、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将不复存在。
改革体现法治精神,用法制保障改革成果。依法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其坚实的步履、丰硕的成果,不仅充分证明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与举措,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而且更加坚定了我们通过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使人民享有更加丰富的法治文明成果,并对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新贡献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