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行政审批的“政府退出”如何保障
国务院公布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并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公民、法人能自主决定”等社会自治领域的行政审批“政府都要退出”,无疑十分必要合理。而对于政府自身来说,一旦行政审批无孔不入地大量介入社会自治领域,势必意味着权力的无节制扩张、政府服务职能的异化,并大大增加官员权力寻租的空间和风险;同时,权力扩张必然伴随的机构膨胀、人员臃肿,也会不断增加行政成本、纳税人负担。
事实上,政府应退出社会自治领域的行政审批,并不是什么新鲜规定。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及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都早有明确要求。应该承认,经过近年来多个批次的取消调整,行政审批总量确已大幅减少。
但也应看到,与社会的现实需要和理想期待相比,这种“政府退出”仍然并未结束,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这正像温总理去年曾指出的,“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许多审批事项还没有有效清理”,“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关于这些,我们从许多新闻报道中也不难找到鲜活生动的具体见证。如最近的“卖馒头行政审批”,双独夫妻合法申请二胎,竟须“盖30多个公章”的行政审批。
如何才能保障自治领域行政审批的“政府退出”真正到位?除了原则上的规定要求之外,还须推进更加严密严格的进一步制度配套。其一,“政府退出”的具体标准界限,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如什么是 “能够自主决定”“可事后监管”的事项,应有更加明确细化可操作的标准,而不能仅停留在笼统的原则上。
其二,“政府退出”的过程程序,也应充分公开透明、确保社会的参与监督。具体哪些行政审批事项,应该“政府退出”,显然不能只由政府自身关着门“说了算”,而必须公诸于众,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其三,“政府退出”的最终效果,应尽量确保其完整彻底性——既要做到具体行政审批的“退出”,也要进一步做到相关人员机构的“退出”,将行政审批的减少,与政府人员和机构的精简结合起来、“拆庙搬菩萨”。众所周知,不少行政部门官员的主要工作往往就是行政审批,这诚如有官员曾指出的,“每个审批后边都有一群人,取消了,等于宣布他们没事干了”。因此,若不同步精简人员机构,行政审批的退出势必很难真正干净彻底。
其四,“政府退出”的相关问责机制,必须足够严厉到位。违法设立行政审批应承担什么责任,《行政许可法》仅规定“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这样的问责显然不够给力,也与其危害性不相匹配,很难产生“以儆效尤”的效果。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