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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餐馆如厕摔伤索赔9万 法院判餐馆担3成责任

2012年10月16日 15:4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顾客黄先生和朋友到盐田一家重庆火锅店吃饭,上完洗手间回座位途中从楼梯摔下,导致头部受伤,住院两次并进行了颅骨修补手术。黄先生将餐馆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金总计9万余元。盐田法院一审认定餐馆方面应承担三成责任,赔偿2.4万余元。

  黄先生和餐馆均对判决不服,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酒后上厕所从楼梯摔下

  2010年11月27日晚上,黄先生和几位朋友到盐田区东海路一家重庆火锅城吃饭。他在大厅喝了大概一瓶啤酒后去洗手间,在从洗手间出来后边打手机边踏上回到大厅需经过的台阶时不慎摔倒,头部着地,后被朋友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和脑疝前期,住院12天接受治疗。三个月后,黄先生遵照医生要求第二次住院,进行了颅骨修补手术。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

  一审时,餐馆方面答辩称,自己对经营设施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餐馆有过错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黄先生的损害与餐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餐馆担责三成

  今年6月,盐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告是从洗手间出来后踏上台阶的过程中摔倒,而在上台阶的路上、两侧墙壁上均没有注意安全的字样,且台阶上未放置安全标志,也没有涂反光材料,可以认定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黄先生在上洗手间前有喝酒,而且在法庭上自认是边打手机边上台阶,不慎摔倒,故可以认定原告自身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计算,认定原告损失总额为8万余元,据此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2.4万余元。

  顾客要求餐馆负全责

  对于盐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原告黄先生和被告餐馆都无法接受,均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失总额,黄先生认为不应是8万余元,应是他主张的9万余元。同时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餐馆代理律师则称,餐馆地面、台阶均为粗糙的水泥磨面,表面防滑且干燥无水渍无油污,在去往洗手间的墙壁上写有“小心摔倒,注意楼梯”的提醒字样。黄先生摔倒是由于他自己酒后一边上台阶一边打手机所致,摔倒责任完全在于顾客自己,餐馆无需赔偿。

  由于对各自担责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蔡佩琼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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