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城管原局长受审 称收红包是潜规则属违纪
17日下午,原广州市天河区城管局局长曾伟宇涉嫌受贿案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曾伟宇涉嫌6起受贿个案,受贿金额共25万元,曾伟宇对收钱事实供认不讳,但不认为犯受贿罪,“过年过节收红包是潜规则,仅属违纪行为”。
曾伟宇,原广州市天河区城管局局长,今年5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9月6日移送越秀区法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2007年至2012年,曾伟宇在担任天河区前进街道办主任、天河区城监大队大队长、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局长、天河区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人提供方便,并在过年过节期间先后六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25万元人民币。
越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曾伟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曾伟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法庭上,曾伟宇回答公诉人“如何归案”问题时说,纪委找他谈话后,他就交待了所有行为,“七八年间共收现金五六十万,后来退了31万”。但在被问及别人向他送钱的原因时,他一再解释为表达“友好”、“感谢”、“人情来往”等;而至于他收钱的动机,他说是“节日收红包”。
在法庭上,曾伟宇认定自己收钱的事实,但同时表示并没有为人办事,没有权钱交易行为,不认为自己犯受贿罪。
其辩护律师也就受贿罪的定义为其辩护,认为曾伟宇虽然收了钱,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在传统节假日里“收红包”,“这与中国的传统风俗文化有关”。他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只能证明曾伟宇有违纪行为,而没有证据证明其犯受贿罪。
而公诉人强调,曾伟宇所担任的职务,以及其背后的职责和权利就足以引起其他人向他行贿,“在六起个案中,双方都存在着实实在在的利益关系”。
“我主观上没有主动受贿,没有进行权钱交易,主动向组织认罪,希望法庭给我个出路,让我重新做人。”曾伟宇说。(记者夏杨、实习生黄艳萍、通讯员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