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编织跨国界反腐“天网”
加强司法合作:编织跨国界反腐“天网”
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发起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渐入佳境
10月4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六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主席、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致辞中表示,反腐败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加强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近10年来,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被遣返回国!”2011年7月24日,这一消息登上各大报纸重要版面。2012年5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对赖昌星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赖昌星被遣返并判刑,再次警示世人,国外不是外逃人员的“天堂”,通过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漏网之鱼”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
“成功遣返赖昌星,打开了追回中国外逃腐败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的路径,对外逃人员将是一个威慑,携款外逃——司法合作——回国受审,将成为他们日后无法逃避的命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说。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腐败犯罪呈现出有组织、跨国境的趋势。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惩治和预防腐败,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把各国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形成的共识用国际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迄今,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60余个国家批准加入《公约》。
腐败跨国境,反腐无国界。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我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我国成立了由24个机关和部门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具体承担国内履约的组织协调工作。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后,积极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更名为国际合作局,全面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办理涉外案件和外事联络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
随着《公约》在2005年12月正式生效,其有效执行越来越为各国所关注,各国反贪机构期待有一个独立、专门的组织推动彼此间的沟通,增进务实合作。2006年,由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2012年6月,在我国海滨城市辽宁大连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6年来,致力于推动《公约》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一个交流和分享反腐败工作经验、凝聚反腐败力量、服务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引渡和遣返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通过加强与包括国际刑警组织在内的机构的国际反腐败合作,适时采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方法,有效打击了外逃贪官。截至2011年10月,我国已与33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与有关国家根据公约、双边条约或者在互惠基础上就多起案件开展了有效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在《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现在,越来越多的引渡请求书由检察机关提出。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人挪用公款4.83亿美元潜逃美国,在中美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遣返作为替代措施,积极协助美国方面取证,最终使得余振东于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回中国。
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潜逃泰国,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2002年12月26日,泰方最终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中国。
这些典型案例,证明中国开展国际反腐合作富有实效。
不能让外逃贪官在经济上占便宜!我国高度重视追缴和没收腐败资产,通过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综合运用直接追回资产、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推动和实现对腐败资产、犯罪收益的有效追回。北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加大职务犯罪境外追赃、追逃以及劝返工作力度,成功从境外追缴赃款5000余万元。
为做好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工作,消除资产追回的法律障碍,2006年10月,我国制定颁布了反洗钱法。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门规定了对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程序,实现了与《公约》有关资产追回规定的衔接,有力地震慑了外逃腐败犯罪分子。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还就资产追回国际合作相关话题进行了专门研讨。
我国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领域越来越广阔,追逃追赃渐入佳境。惩治和防范贪官外逃的天网日益收紧,贪官携腐败资产外逃出境到国外享受的美梦正在破灭!(记者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