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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长受贿获刑5年 6年收受30余张银行卡

2012年10月22日 20: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10月22日电 (见习记者赵小燕通讯员瓯文)原浙江温州瓯海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孙某六年间多次收受相关企业送的银行卡,共计30余张,最终孙某被瓯海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现年48岁的孙某,案发前先后担任瓯海工商分局南白象工商所所长、瓯海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瓯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4年上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孙某在担任南白象工商所所长、瓯海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企业人员为取得其关照等送予的银行卡及香烟,涉案金额7.12万元。

  2004年,时任瓯海区南白象工商所所长的孙某,负责查处辖区内假冒商标、无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经济违法案件。

  2004年上半年,孙某管辖的辖区内一生产某品牌服饰的公司因生产地标注不合格,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南白象工商所查获。该公司的老板林某通过朋友王某向孙某说情,希望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关照。

  随后,瓯海工商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感谢孙某的关照,林某在该案处理完毕后至2008年期间,先后六次在过节时送予孙某6张共计存有16000元的银行卡。

  一些被孙某查处的企业为了在行政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过年过节向孙某送来“好处”。对于这些几百几千元的“好处”,刚开始孙某还会客气地推辞,到了后来就照单全收。

  在担任工商所所长的4年和经济检查大队队长期间的2年间,共有15家企业得到孙某的特殊关照,其中不乏服饰公司、烟具公司、五金厂、印刷等。

  据孙某交代,收过来的银行卡,有些被他直接拿去消费,有些是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拿去消费,基本上是用于个人的日常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某归案后已退出全部的赃款,且如实供诉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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