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有效防范风险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余湛奕 郭金超)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继续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有常委委员、部门、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作出规定。
孙安民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修订案草案初次审议时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并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作了规定。
孙安民说,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通过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方式较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也各不相同,本法应当考虑这种实际情况。
孙安民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都应统一适用本法,但对其基金管理人的资质等要求可按现行管理体制规范。据此,建议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等作出规定。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修订案草案二审稿还删除了初审稿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