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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未停稳就开门 乘客摔伤获赔8万余元

2012年10月24日 10:27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310路公交车到站后,还没停稳就打开大门,此举致使大学生张萍(化名)摔出车外,造成十级伤残。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张萍将兰州市公交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简称第八分公司)、车辆经营者及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3万元。该案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近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第八分公司一次性赔付张萍8.5万余元,车辆经营者冯某对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0月9日17时许,张萍从安宁区费家营乘坐车号为甘A25127的310路公交车前往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当车行驶到距离学院门口不远时,行驶中的汽车车门口突然打开,致使张萍当场摔出车门,头部着地。事故发生后,张萍被送往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当晚8时许,310路公交车驾驶员向安宁区交警大队报警。同年11月21日,安宁区交警大队认为,由于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证据灭失,无法查明交通事故事实,不予认定责任处理通知书。张萍所受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第八分公司及当班司机等人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对张萍的其余损失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萍将第八分公司及车辆经营者、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元。

  安宁区法院认为,张萍乘坐第八分公司的公交车辆后,就与该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第八分公司有义务将张萍安全送至目的地。事故中第八分公司和车辆经营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车的经营者向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投保了乘客责任险,应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判决张萍的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95712.61元,永安保险甘肃分公司支付保险金1万元,剩余85712.61元由第八分公司赔付;冯某对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冯某对判决提出上诉后,兰州中院维持原判。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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