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lab闆风數绔瀉pp瀹樼綉 | lol鐢电珵闆风珵鎶骞冲彴 |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环保局干部收排污厂家贿赂 获刑4年3个月

2012年10月24日 11: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近日对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被告人施伟斌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施伟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施伟斌,男,45岁,曾担任海门市环境保护局悦来环境监察中队中队长、污染控制科科长兼灵甸污水处理厂厂长,负有对辖区内大气、水体、噪声及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等工作职责,还包括污染减排,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及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施伟斌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9万元。施伟斌在明知灵甸污水处理厂每天产生的废水COD都大大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灵甸污水处理厂自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共向长江排放超标废水600余万吨。明知飞龙、新龙等六家印染企业排放废水的COD严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施伟斌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长期放任上述企业三分之一的废水进入灵甸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三分之二的废水直接排放进长江。上述排入长江的废水对长江水体造成了严重生态破坏和影响,对环境具有潜在和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对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威胁及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伟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伟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施伟斌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伟斌归案后退清了全部受贿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沭辰)

【编辑:陈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