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无证酒驾并超员 撞死1人后逃逸
9月8日晚,河池市都安县地苏乡拉棠村附近的都安至双福线公路上发生一起摩托车肇事逃逸案,事故造成一中年妇女严重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而肇事逃逸者竟是一未满16岁的中学生。
现场:摩托车肇事逃逸 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9月8日20时10分,都安县地苏乡拉棠村堆上队的群众在路边看见一位头部受伤妇女坐在地上,经询问得知她在19时30分左右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摩托车撞人后逃逸。
都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根据现场群众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摩托车撞行人后逃逸的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肇事车辆散落物,事故发生时天色已晚,目击者看不清肇事车辆号牌和颜色。
办案民警了解到,受害者梁某某(女,1959年11月出生,家住都安县地苏乡拉棠村堆上队),9月8日晚19时左右她到拉棠村部代销店购买面条和鸭蛋准备作第二天的早餐。返回时她与同村的韦某某一起走路回家,由于事故发生后,梁某某因伤情严重,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直至抢救无效死亡。
目击者:提供肇事摩托车车牌 民警锁定嫌疑车辆
据目击者韦某某描述,她与梁某某从村部走路到差不多进家路口时,有一部比较大的二轮摩托车从后面撞上了梁翠金,致使梁翠金直接倒地受伤,肇事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只是摇晃一下并没有倒地,也没有停下来,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因为事发时天色较暗,加上过于慌张,她只看见肇事的二轮摩托车有车牌,但未看清车牌号,摩托车驾驶人的特征也没有看清。
韦某某提供在发生事故后不久,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经过事故现场,往肇事摩托车逃离方向行驶,她当时请求该车驾驶员帮助去追赶肇事摩托车,虽然过后不见其返回,但该车驾驶员有可能看见肇事摩托车的特征。
9月9日17时许,办案人员经多次调查,找到了多功能拖拉机和驾驶员,并了解到肇事摩托车的车牌号为70 66 1。
办案人员立即通过网上查询,套入当地车牌开头省市标志,发现桂M7066 1号牌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是在离事故现场200公里外的凤山县,经请凤山县警方帮助进行核查,证实该车从来没有到过都安,完全可以排除肇事的可能。
经过分析、比对后, 民警发现O、Q、G、U这4个字母容易看错成数字0。于是,办案民警套入这4个字母进入系统查询,发现以7开头66 1结尾号牌的摩托车有三辆,分别是桂M7Q 66 1、桂M7G 66 1、桂M7U 661。其中桂M7Q 66 1的车主是都安县隆福乡隆福村的黄某,而桂M7G 66 1、桂M7U66 1的车主分别是都安县地苏乡拉棠村的黄某和唐某。
民警经勘验,发现地苏乡拉棠村中一队唐某某的家中勘查桂M7x661摩托车有最大嫌疑,摩托车的右后视镜上滴有血迹,右侧保险杠外侧装饰板上粘有一小根面条和小块鸭蛋壳,此车极为可疑。最后确定车主唐某某女儿唐某(初中生)为嫌疑人。
肇事者:仅是一初中生 未满16岁
据唐某交代,她一个在初中一年级就辍学回家的同学,于9月8日请她去吃满月酒。由于与其他同学难得在一起,她一时兴起,喝了一瓶多啤酒,并乘着酒兴驾驶其父亲唐某某的二轮摩托车载两个同学上路兜风,不想撞倒了一个行人,当时摩托车撞人后只是晃了一下并没有倒地,她认为天黑没人看见,加上害怕承担责任,所以赶紧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在驶离现场约200米的一个拐弯处,让后座的两个同学下车,自己驾车到附近村庄的另一个同学家躲藏并包扎伤口,逗留到很晚才敢开车回家。
唐某因无证、酒驾、超员并肇事逃逸致他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唐某是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按规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讯员韦久荣 卢炳良 黄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