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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7日 00:1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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