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潭门镇原镇长受贿190万获刑11年
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收受和索要好处费
原潭门镇长受贿190万判11年
10月29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琼海市潭门镇原镇长李巨坤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巨坤有期徒刑11年,对其退缴的15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受贿55万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9年6月14日,琼海市政府与某渔业公司、恒瑞公司签订《潭门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合同》,议定共同投资开发建设琼海潭门中心渔港项目。作为投资补偿,琼海市政府准备将渔港200亩配套居住用地和200亩产业用地的出让价款补偿给某渔业公司。李巨坤时任潭门镇镇长,负责潭门中心渔港项目的征地补偿工作。在此期间,某渔业公司与李某林所在的欣某昌公司私下先后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和《土地权益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某渔业公司将上述200亩配套居住用地和200亩产业用地中的90亩所享有的土地权益,转让给欣某昌公司进行商业开发。
为尽快实现上述土地权益,2010年至2011年间,李某林以某渔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多次找李巨坤,请李巨坤帮忙加快上述土地的征地速度和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期间,李巨坤先后六次收受55万元人民币,帮李某林谋取利益。
在征地补偿中索好处费135万
2009年6月,因潭门中心渔港项目建设需要,琼海市政府征用附近的30个农村集体的土地,并规定对被征用土地及安置补偿地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余向李巨坤提出,由润某公司用现金支付安置补偿地的补偿款,以换取30个村集体应获得的89.83亩安置补偿地的使用权。李巨坤利用其担任潭门镇镇长、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润某公司与30个村集体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使得润某公司获得这89.83亩土地的使用权。
2011年年初,李巨坤委托其朋友李某鑫向润某公司索要13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润某公司共将135万元人民币转到李巨坤指定的账户上。
案发后,李巨坤的妻子代其向检察机关退赃15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巨坤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巨坤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初步调查,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如实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退缴部分赃款,且检举他人受贿的事实,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南国都市报 王君 刘佳)